前言

每當工程事件發生訴訟糾紛時,法官有時會提出:「本件工程之設計與施工有無違反『技術成規』?」。所謂技術成規,係指設計或施工所規定之規範。部分工程人員如因對規範無知,或不熟諳規範,或堅持己見不遵照規範,而涉及訟案甚或牢獄之災,十分不值得。筆者常遇到工程師挑戰規範之情事者有四,謹借本報予以說明。

構造物重量之計算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規定於設計地震力時,必須將所有之靜載重全部計算,因為地震力之大小與建物之重量成正比,如果重量少算就低估地震力,會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

所謂靜載重,除了結構體之重量外,係包含一切固定在建築物之材料、設備等重量,如隔間、粉刷、裝修、天花、風管、燈具等全部包括在內。設計人員如果少算重量,且地震時釀成災害就有可能犯規或觸法。固然重量少算於發生地震時,建物不一定會倒塌,因為工程之設計都有考量安全係數,在安全係數未全數耗盡時,建物是不應該倒壞的,真正倒塌的因素可能是施工品質不良所造成,可是司法人員認為重量少算屬於程序上之瑕疵,且違反技術成規事證明確,設計者未盡到應該盡的責任,就足以認定有無犯規或犯法了。工程設計因為重量少算,而涉及訟案者屢見不鮮,工程人員不可不慎。

阻尼器用於低矮建築

近期之建物補強工程,有不少案例採用可壓縮矽膠阻尼(compressible silicon fluid damper)作為低矮建物之補強。建築物耐震規範明文規定,於位移型阻尼與速度型阻尼同時使用時,低樓層適合採用位移型阻尼,高樓層適合採用速度型阻尼。可壓縮矽膠阻尼屬於速度型之阻尼,其用以補強低矮之建築,在國內確實有嚴重之爭議。

若設計單位採用矽膠阻尼,而由第三單位之審查報告作為依據。可惜審查報告常常僅敘述一般之程序審查意見,未涉及阻尼減震之實質效果,此等審查模式,不足以認定阻尼確實是有效果的。依照國內規範,阻尼的審查必須非常專業,而且審查內容也十分嚴謹,至少需審查五大項目,並非技師簽證就足以使用。設計人與審查單位如果不妥善拿捏,未來如發生災害事件,審查單位也難辭其咎。

國內工程人員常擔任審查委員,而認為審查人員並無多大之法律責任。殊不知責任之有無,將由審判者視案情情節輕重予以認定。眾所皆知的東星大樓倒塌事件,台北市政府曾經被法院判定必須負責國家賠償,東星大樓既非台北市政府設計與施工,也非台北市政府監造與驗收,且內政部曾經以正式公文說明:國內之建管制度一向均為「行政」與「技術」分立,台北市政府為「行政」管理機關,並非「技術」負責單位。內政部雖有意替台北市政府解套,可惜審判者認為,既然台北市政府負責審查與發照,就難辭其咎,所以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判定台北市政府必須負責國家賠償。審查單位到底有無責任,不言可喻。

鋼骨鋼筋混凝土之規範

由於鋼筋混凝土學之基本原則宣告,鋼筋的搭接與續接,不得在構材應力較大之部位。所以建築法轄下之建築技術規則、與鋼骨鋼筋混凝土(下稱SRC)規範都明文規定,在SRC梁柱接頭處之主筋必須直通,不得在該處續接。可惜國內許多SRC案例,都在梁柱接頭以續接器連接梁之鋼筋與柱之鋼骨,明顯違反規範之規定。

此外,規範亦規定RC梁不得與SRC柱直接接合,必須先將RC梁轉換成SRC梁,再由SRC梁與SRC柱互相銜接。國內也有不少案例違反此項規定。雖然有部分工程人員找理由不遵守該等規範,但是面臨司法之裁判時,規範仍然是位階比較高之法定依據,何況SRC規範之制定,係由許多專家學者,經過七年冗長之研討與審議才通過,並非一朝一夕草率所制定的。鄰近國家的日本,其規定也與我國相同,並非我國標新立異的創舉。

風力之規範

國內之風力規範相當複雜,有的工程人員採用舊有的簡易法,也有的參考外國的圖表係數法,就是未採用國內之規範,甚至有些專業團體提到將自編規範,與官方相抗衡,不用官方版的風力規範。

綜觀近幾年來的極端氣候,颱風的級數都破表,幾乎無表可查。早期風力級數,是由英國海軍上將蒲福(Beaufort)於1805年所創立,作為海軍航行之參考,其風吹之速度採用與船艦行使速度相同之單位,節(kt),1節等於每小時行駛1海浬。當時僅適用於海上,後來逐漸擴大至陸地,且成為世界氣象組織之國際標準,其級數僅至12級,12級的風稱為颶風(hurricane),風速約32.7~36.7m/sec,在陸上極少見,建物容易受到嚴重損毀。但在許多颱風肆虐區之風速均超過12級,所以位處颱風區之國家都將風速等級擴大至17級,稱為超強颱風(hyper typhoon),其風速大於61.2m/sec,常常造成毀滅性之破壞。

面臨越來越誇張的風力等級,將來受到颱風侵襲所造成的毀損案例,會越來越多,像近年來的風機折損、歪腰郵筒、火車翻車、貨櫃倒塌、彩鋼掀蓋、電桿仆街等等,嚴重風災都是空前的災難。如果工程人員設計之風力,未符規範標準而造成嚴重之損失或傷亡時,恐怕民事刑事都難辭其咎。

結論

總之,工程師們除了要具備基本之工程學識與豐碩之工程經驗外,與工程相關之法務也應有所著墨與了解,不要無端從事與規範不符之業務與作為,避免遭致無妄之災。

[參考文獻]

陳純森(2015年11月)。工程事件之鑑識預防與法務,科技圖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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