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6高雄美濃地震,造成建築物主要破壞的類型有二種,第一種是土壤液化造成房屋沉陷、傾斜,此類人員傷亡較少,但造成財產損失則頗鉅。第二種是建築物因結構系統不良造成整棟房屋倒塌,人員傷亡慘重。對於建築物於結構設計時,基礎設計、地質改良是否完善,結構系統配置是否理想,其實應有他人審查把關。而目前最容易解決的方法,是將建築法第34條修正,為7樓以上全面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如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等審查,亦即俗稱之結構外審

建築物在辦理設計時,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由專業技師負責結構設計,技師並依建築法的第34條簽證負責。但是為避免結構設計者在結構設計時發生錯誤,影響公共安全,建築法在民國73年修正時,針對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基於公益之維護,認為有委託專家或機關團體審查或鑑定之必要。因此主管機關將建築法第34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這樣的規定,就是將結構外審,成為避免特殊建築物結構設計發生錯誤的防護網,以降低建築物結構設計錯誤的風險。

各縣市嗣後並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訂定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原則中係以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者,或未達五十公尺而有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等必要情形,規定建築物設計,須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如土木、結構技師公會等)辦理結構外審。可是這樣以五十公尺為界,才須結構外審的規定,卻可能造成建商為了節省辦理外審的時間及費用,刻意將建築物高度設計成49.9公尺,以致於原本可以透過第三公正單位結構外審發現的設計錯誤,卻無法事前預防,導致災變事件發生。

因此基於預防勝於治療,避免再次有建案因逃避結構外審,導致無法事前發現設計錯誤情事,本文建議,應將建築法第34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並應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全面委託第三公正單位結構外審,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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