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彥立法委員在本會期推動景觀法展現強烈的企圖心,於9月24日上午,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之名義,舉辦了「景觀法草案」、「景觀師法草案」公聽會。參加人員絕大部份為景觀學會、景觀業者、建築景觀科系教授,而卻僅准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全國建築師公會每會2人參加,企圖造成一面倒之形式,強渡關山;更有甚者,欲於下午內政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意圖偷渡。所幸與會之施義芳理事長、余烈理事長,及結構技師公會蔡榮根理事長,戰力十足,施理事長一開始就提出營建署對邱文彥委員版本的不贊成意見,加上土木及結構等技師公會,動員會員在場外抗爭。邱文彥委員眼見無法善了,乃取消下午原訂之會議。另訂時間,邀請土木、結構、建築公會、各技師公會,及景觀學會組成審查小組,舉辦「景觀法草案」、「景觀師法草案」審查會議。希望逐條討論以取得共識,再提內政委員會審查。

因此,10月8、15、16日,舉行3次審查小組會議,但無法取得共識;又定10月20日晚,於立法院請願接待室,邀請內政部陳威仁部長、土木、結構、建築師,及景觀學會舉行協調會。會中陳部長建議,景觀法比照都市計畫法,雖有都市計畫技師,但無都市計畫技師簽證業務。經討論後,得到各公會代表之同意。但名稱為景觀師或景觀技師則引起冗長之討論,由於沒有工程會之代表參加而無共識。不過邱委員同意由公會提出景觀技師之名稱及執業範圍,再提討論;同時又訂10月27、30日兩天,再重新審查景觀法草案,而不再審查景觀師法草案。

在10月27日會議,主席邱委員請列席之內政部陳部長對景觀法草案表示意見。陳部長說明,台灣的景觀久為人所詬病是事實,尤其在非都市計畫區內之建築物;因沒有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造成一些突兀的景觀也是事實,因此景觀法之立法有其必要性。但景觀法,應該如都市計畫列為上位計畫,統籌全國景觀之規劃;也應如都市計畫法,雖有都市計畫技師,但不執行簽證之業務。至於用景觀師或景觀技師之名稱,內政部沒有意見,如果叫景觀技師,工程會如無意擔任其主管機關,內政部願意擔任。陳部長在表達意見後,因另有要公先行離席。不過筆者個人認為,如為景觀技師,主管單位應該是工程會才符合體制。

之後逐條討論時,施義芳理事長首先發言,表示大家已有共識,景觀法草案不設景觀師,因此應該以行政院版為主。邱委員同意施理事長的意見,但表示今天提出的版本是依據行政院版略加修正,有增加一些內容,大家可以討論。(以下條文是行政院版,紅字是邱委員加上之意見。)

第一條:「為維護自然人文地景及聲景,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法。」筆者首先提出反對意見,蓋我國目前已有噪音管制法,如要聆聽大自然的各種聲音,在噪音管制法中再加以規範即可,實無必要畫蛇添足,在景觀法中加以制定,且以後的條文對於聲景的定義都沒有,應予刪除;邱委員也接受筆者建議,將聲景2字刪除。

第二條依行政院版再增加(六)、(七)兩款:「(六)重要景觀地區之調查、研究、劃定、分級、審議、核定及督導。(七)景觀專業制度之建立及管理。」第七款則受到各公會之反對,所謂「景觀專業制度之建立及管理」顯然是為景觀師埋下伏筆,因都市計畫法中並無都市計畫專業制度之建立,故除景觀學會外,均主張刪除,邱委員則表示本條保留。

第三條刪除聲景及「重點」改為「重要」,同時增加景觀事務之定義「七、景觀事務:指為辦理全國景觀政策綱領、景觀綱要計畫、景觀保護計畫及景觀改善計畫,而進行生態資源、環境保護、復育之研究、調查、分析與規劃等相關工作。」因各公會仍有意見,故本條保留。

第四條增加「涉及跨區域之景觀綱要計畫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訂定之。」有關文字請營建署再整理,故本條保留。

至此,筆者提出程序問題,請教主席本次會議除第一條算通過外,其餘各條均予保留,主席是否拿所有保留條文去內政委員會宣稱已與各技師、建築師公會溝通同意;如非,不知內政委員會要審查何條文?對此主席則避而不答。

又,第五條第一項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規劃、協調、維護、管理、復育及改善景觀,應設國家景觀事務諮詢會,並擬訂國家景觀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其變更時,亦同。」但第二項規定國家景觀事務諮詢會,應有景觀師加入,不被大家接受,因此第五條也保留。

第六條訂定「重要景觀地區」之定義,其中將交通、水利、建築物均包括在內,自然受到各科技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之全力反對,主席同意將該條文之交通、水利相關工程與建築物均排除,才得到大家的同意,該條文亦宣布保留。

討論第七條時,邱委員提出地方政府擬定之景觀綱要計畫中之「景觀保護計畫」、「景觀改善計畫」應經中央審查核定。對此,筆者表示反對,理由是目前各縣市由水土保持局補助,均已擬定了各縣市之景觀綱要計畫,基於地方自治之精神,其「景觀保護計畫」、「景觀改善計畫」,應由地方自行核定即可,不必疊床架屋再由中央來審查,最後主席亦裁示本條保留。此時已是下午5點,與會人員要求散會,停止討論,所餘條文留待10月30日再議。

走筆至此,筆者所深深憂慮的事:邱委員已訂11月4、5日兩天,在內政委員會,正式審查景觀法草案及景觀師法草案,不知是否將這些保留條款原封不動,送到內政委員會審查,那麼這些日子以來,各單位辛苦參與所謂的審查小組,多次的會議結果豈非變成一場鬧劇。大家不可不慎,值得關注。

987-8-1

987-8-2

987-8-3

987-8-4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