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土地開發利用,促進國家建設發展

﹝本報訊﹞

一、擴大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
 營建署表示,為落實90年1月6日及7日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建立縣市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變更之單一窗口及一定面積以下之非都市土地內之土地變更,應逐步授權縣(市)政府審議核定。」,內政部90年3月20日函頒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於前開要點第2點訂定10公頃以下非都市土地變更申請案件,授權縣(市)政府審議核定之規定,並自90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目前除轄內無非都市土地之縣(市)外,其餘18個縣(市)政府皆接受本部委託辦理審議業務。嗣後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修正條文,於93年3月18日函頒修正前開要點第2點規定,將符合規定條件之變更開發計畫,亦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


縣(市)政府同意內政部委辦30公頃以下之非都市土地變更開發許可案

營建署表示,因內政部委託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實施迄今已7年,縣(市)政府皆有專責承辦單位作為單一窗口受理審議案件,核發許可及駁回案件數約140件,已累積不少審議經驗,且多數縣(市)首長仍期望中央能將審議權擴大下授地方,以強化地方審議自主性及落實地方自治。為瞭解縣(市)政府對於本部擴大委託縣(市)政府審議規模之意願及相關需求,內政部前於97年10月15日及97年10月29日召開2次座談會,逐一徵詢各縣(市)政府接受委託意願,並於97年12月19日召開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草案)會議,目前18個縣(市)政府皆同意內政部委辦30公頃以下之非都市土地變更開發許可案件審議核定(除坐落土地跨越二個縣(市)行政區域以上、軍事設施、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建設計畫及因應緊急天然災害所需設施等中央政府機關申請之開發案、海埔地之申請開發案外),並自98年4月30日起實施。

二、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建設
 據營建署表示,為了建構淡海及高雄新市鎮良好的聯外交通及投資環境,該署除積極辦理2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增加土地開發方式、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外,已修正通過「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6條,增訂第4項有關新市鎮開發基金得視其營運效能及財務狀況補助聯外交通建設經費之規定,並研修完成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範圍(草案)報行政院核定,俟經核定後即得給予進駐新市鎮之有利發展產業稅捐減免,鼓勵產業進駐新市鎮,加速新市鎮土地開發利用。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