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廠商履約成果納入選商參考

【本報訊】為誘導公共工程的施工廠商重視履約進度與品質,進而主動爭取良好的商譽紀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由各主辦機關客觀、量化且全面地對廠商計分。該計分資料將於106年1月1日起回饋提供各政府機關查詢,作為採購案選商之綜合評判參考,以發揮獎優汰劣功效,挑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杜絕缺乏履約能力之不佳廠商。

工程會表示,過去政府對於施工廠商表現的蒐集,主要以施工查核之結果為主,然而政府機關人力與經費有限,每年被查核的工程比率僅占全年總量的8%至9%,導致部分施工廠商心存僥倖,因而忽視品質與進度。現在計分制度推動後,主辦機關將全面於工程驗收後對廠商評分,並登載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平台,廠商履約過程的好壞均被記錄下來,作為爾後政府採購選商的參考。

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計分項目包含「如期履約情形」、「履約成本與違約金」、「施工品質」、「安衛環保」及「是否遭民眾反映與停權」等5大指標,由各工程主辦機關依據施工廠商履約事實,客觀、量化地換算分數,排除人為主觀差異。迄今已有9,057家廠商受評,累計工程案件資料達42,512筆,已可初步判斷廠商相對之優劣概況。

工程會指出,選擇具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為全民共同之心聲,工程會已於105年9月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本次再次公布廠商過往參與公共工程之成績,將有助提升參與公共工程廠商之水準,連帶提升國內公共工程品質。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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