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以下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免檢據核銷

【本報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3年10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10300376110號令公布修正「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對於受委託廠商之薪資、獎金、勞、健保費用有大幅度之修正,茲說明如下。

增訂第2項,第1項第1款第1目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依勞動部103年7月11日勞動條二字第1030131385號函所提關於自88年迄今已修正之勞基法令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休假及請假規定資料估算,不扣薪假由88年發布之技服辦法第14條立法說明所載平均每年約16天,增加為約24天,其薪資費用由約為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六,按天數增加比率調整為約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九;特別休假平均每年約18天,自88年迄今無變更,約為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七,上開二假別合計估約為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另考量實務上舉證及查證均有困難,爰明定得依招標文件規定給付,免檢據核銷。

增訂第3項,參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後段及「10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3點第3款,明定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並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

現行條文第2項移列第5項。鑒於第1項第1款第1目已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單獨列舉,且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均已明定由機關核實給付,廠商承擔之風險已顯著降低,爰配合調降公費之比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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