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 來函照登

有關本會103726日出刊第920期技師報社論「從歐巴馬推動採購預付制度看我國政府採購與經濟發展」,工程會函請本會惠予刊登其意見,其意見說明如下。

一、查旨揭社論,主要係以美國總統歐巴馬與20多家企業簽署志願性參加計畫(Supplier Pay,下稱付款供應商計畫),以加速該等企業付款予其供應商,並類比美國聯邦政府推動之快速付款機制(QuickPay),建議我國推動政府工程採購案預付制度,以提升工程品質,合先敘明。

二、經查詢美國政府網站,前開快速付款機制,係美國聯邦預算局針對聯邦政府所辦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所推動之措施,並不包含工程採購,且以付款期限由30縮短為15為執行目標,尚非強制規定。再者,上開措施僅限於對象為小型企業之採購案,未及於中、大型企業。

三、另前開社論所述廠商參與公共工程,預付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及公共工程付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機關辦理採購,可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載明得支付預付款,惟支付預付款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下稱押保辦法)21條第1項規定,應由廠商提供同額擔保,以保障公款支付之安全性。復查美國聯邦採購規則中,載明適宜給付預付款之採購類型中,尚不包含一般之工程採購。惟為協助我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1目已載有機關得支付預付款之選項,且不分工程類型及規模,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

(二)就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之合理性而言,押保辦法第9條規定「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第1項)。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第2項)。」第15條規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第1項)。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第2項)。」韓國之押標金規定為不少於標價之5%,履約保證金規定為契約金額之10%;日本之押標金規定為「雖然招標機關一般規定可以不需要押標金,但自2006年起國土建設運輸部規定大型公共工程之押標金為契約金額之5%或逾5%」,履約保證金規定為「國土建設運輸部規定公共工程之履約保證金為契約金額之10%,但大型標案或低價搶標者須付契約金額之30%」;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規定押標金額度至少為標價之20 % ,工程履約保證金額度為契約金額之 100 % ,均遠超過我國現行規定,與上開國家比較,我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之規定尚屬合理。

(三)為促使各機關審慎訂定工程採購契約付款時限,並避免有延遲付款情形,本會已採取下列措施。

1.本會102122日工程企字第10200431910號函通知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勿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條款,並確實訂定付款時程,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且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機關填寫之招標公告事項,自1021120日起已無提供機關登載是否可能延遲付款資訊。

2.本會103122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於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2)增列機關審核及付款期限之選項,包含5101530工作天,機關未載明者則為15工作天,且不限企業型態及採購案件性質。

3.本會已建立「公共工程標案不當延遲付款廠商通報系統」供廠商通報,並將通報之工程及技服務案件函請機關查處,確實列管追蹤,以協助廠商儘速依契約取得契約價金。經由前開機制追蹤及查處,截至10381日止,機關已付款結案167件,付款金額達10.39億元。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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