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臂工安從天降 嚇壞全世界

       2009年4月24日,台北捷運市政府站附近信義商圈內之統一開發超高層大樓(31樓高),發生施工用塔式吊車於拆除過程中,吊臂飛落且不幸地撞擊道路上之遊覽車,造成人員傷亡慘重,至目前為止被波及之第3者已有3人死亡、3人受傷。災害現場之報導畫面上,雖有慈濟人以關懷的心協助安撫罹災及傷患之慰問,但此事件已重創台灣國際形象,不知因此工安事件導致台灣國際形象又往下掉了多少名。

根據勞動檢查處職之災初步調查 屬於可避免人為因素

     此次從天而降之「掉」臂災害,後果嚴重,應屬於不可忍受之特有工程災害風險,但卻不幸發生了。報載此次「掉」臂工安災害原因,根據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進行職災調查,所歸納兩項缺失:包括以3.2噸小型人字臂起重桿超重吊掛4公噸的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時未先分段拆卸,即整座吊起,程序明顯有瑕疵;而施工廠商說法是:「當時有一陣強風,才導致吊臂被吹落…」,在正式職災調查報告尚未出爐以前,是否只有如勞檢處所說的上述2項缺失,或者還有如施工廠商所說的強風原因,則不作推斷。但是,如果以上述勞檢處所言的兩項缺失之屬性而言,應是屬於可以避免的人為因素,屬於可以掌握控制的機會,而此次「掉」臂工安事件,不僅付出龐大的社會代價外,起造人、承造人及分包商等直接損失、間接成本及商譽損失也是難以估計的。

       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其第2條所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共分甲、乙、丙、丁四類,各分類之危險性工作場所說明如下:

 一、甲類:係指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1及附表2規定數量者。

 二、乙類: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三、丙類: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1日之冷凍能力在150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1,000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5,000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四、丁類: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1,000公尺以上或需開挖15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15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公尺以上、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60以上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勞動檢查法第26條亦規定:下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同法第34條之罰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6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違反第27條至第29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相關法令及罰則已有,其罰則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謂不重。但是為什麼還會有今年0424「掉」臂工安事件發生呢?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缺乏產業界、專業技師公會及主管機關間的一種良性互動和相輔相成的專業協助機制所造成的缺憾。

      以101大樓在331地震後,拆除1樓至91樓室外型施工電梯與拆91層塔吊為例,那是一個很成功的在營造廠、土木技師公會和主管機關間的專業互動、協助機制案例,當然在拆除過程中,必會遇到一些既困難又複雜的問題,雖然當時101大樓施工已接近完工,但主管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陳威仁局長與建築管理處劉哲雄處長,仍然保持高度警戒,在承商確認再確認下,仍然堅持責成當時委託擔任第3者督導單位的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在此一專業互動、協助機制下,克服所有施工控制點(check point)的細節。當時有幾項作法可供參考:

1.   夜間商圈打烊後,才進行拆除施工電梯。

2.   但基於極高度相對拆除塔吊作業風險性考量,乃以白天進行塔吊拆除作業。

3.   全面宣導及落實公共安全維護重要性,嚴禁發生工安事故。

4.   擬定完整的拆除計畫書,事先模擬拆除、試吊運作業及各項防災演練(照片1:吊掛載重能力檢視及演練督導) ,以完整的模擬程序來確認各項作業節點可能之危害風險並加以逐一排除或降低風險。

5.   塔式吊車,吊索能量檢核及其他臨時設備檢驗,均必須全面性檢查,不應原先檢查符合即可忽略之(照片2:塔吊拆卸督導)。

6.   重要安全管制節點成立專責小組專案管理,管理項目包括:人員、機具、工具、材料、工法、時/地、現實環境及氣候因素等均需考量,在高樓層施工,是屬於特殊的施工法,勞動檢查機構訂有操作守則、作業標準、施工時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風力及風速都會列為考慮範圍內。

政府力量有限 民間專業力量無限

 避免工安問題再次發生,不是光靠「法令管理」或「罰則」,那是下下策,如果能夠結合備用民間專業團體力量,來協助產業界克服種種難題,避免工安災害發生,才是防災的有效辦法。政府的人力畢竟是有限的,而民間的力量是無限的,主管機關更應秉持一顆如何去協助業界,讓工安問題不再發生的心,而不是只有「罰則」思維。須有一顆出自內心深處關懷工安的心,把所有工安問題的複雜元素整合、克服,達成「零工安災害」的目標,免除民眾或勞工恐懼被工安災害波及的疑慮。

 649-4-1

照片1                                                                                              

649-4-2

  照片2

照片1  92.12.27-101大樓吊掛載重能力檢視及演練督導

 左起:陳清展、詹添全、陳海島、李景亮技師   (由工務局委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督導)

照片2  93.4.10-101大樓塔吊拆卸督導    (101大樓塔吊由B5F 地下室即開始安裝至最終座落在91F)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