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之試驗報告豈能由TAF獨家包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施工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70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訂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訂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民國93年時,工程會為使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之推行,更符合工程主辦機關之實際需要,爰通盤檢討管理要點,將其中第12條修正為:「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95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亦即工程會要求,各機關於辦理公告金額(即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針對鋼筋等項目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必須由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出具,然此項變革,卻對後來各實驗室之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嗣後,主管機關經濟部為整合國內認證資源,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合併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與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CNAB),另捐助成立非營利性機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簡稱TAF,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經濟部並依標準法第14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標準化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業務。前項標準化及認證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旋於92年11月27日,以經標字第09202617610號函,將原CNLA及CNAB之業務移轉至TAF辦理,而自93年1月1日起提供單一窗口認證服務,成為國內唯一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換言之,因為管理要點之規定,竟意外造成自95年度起,各機關所辦理公告金額(即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僅得由TAF所認證之實驗室出具實驗報告。

     然而,針對此項政府採購作業演變,本文認為管理要點第12條之規定似有下列不妥之處:

 違背政府採購法由市場機制決定之立法精神

(1)管理要點造成全國實驗室認證機構僅有一家,此種壟斷不符合政府採購法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立法意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是可知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精神,係避免不當限制競爭,而由市場機制決定之。但管理要點第12條之規定,意外卻將攸關品質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壟斷為一家,此種壟斷,不符合政府採購法避免不公平競爭之立法意旨。

(2)管理要點要求實驗室應經認證機構認證,雖屬主管機關之裁量權權限,惟仍不得濫用裁量,致僅有一家機構可執行實驗室認證

 過去行政法院認為,行政機關為謀公共利益起見,於不違背現行法規範圍內,當然有自由裁量之權限。但晚近行政法學之發展趨勢認為,立法者賦予行政裁量權,旨在期待行政權能依其積極、彈性、專業之機關功能,實現個案正義。因此,行政機關必須將法律目的與個案事實併同考量,做出妥當符合目的之決定。故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機關以行政規則限縮裁量範圍有違法之慮

前揭管理要點,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為工程會所訂頒之協助各機關辦理採購之裁量基準。因此,依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意旨,行政機關任意以行政規則限縮裁量範圍,倘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將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而構成違法。準此,管理要點雖以維護公共工程之品質,及與國際接軌之理由,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一律要求實驗室應經獨家認證機構認證,恐已損及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裁量權限,而有違法之虞。故本文認為,因現行僅有獨家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故工程會如限制僅得由該家認證之試驗室出具報告,造成外界誤解管理要點,似有為該機構量身訂做之嫌,且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精神,故建議工程會所訂頒之管理要點,仍應視公共工程之規模、性質等,合理規範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之認證機構。例如捷運等需與國際接軌之工程,始要求出具抽驗報告之實驗室,應經該機構認證;毋需與國際接軌之工程,則可由技師公會等專業團體認可或學術機構執行之實驗室出具實驗報告,以符實際。另為確保實驗室之認證品質,亦應建立稽核認證機構之制度,併此敘明。

以上僅係個人淺見,尚祈各界指正是幸。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