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龍公務員 可以休矣

話說今(101)年7月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有一會員欲受聘於桃園縣之營造業,但桃園縣政府要求該技師必須先加入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才同意其辦理營造業登記。

其後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去函解釋,雖然依據100年1月26日公布之營造業法第7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可是接著又有但書曰:「但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

於是桃園縣政府於7月31日去函內政部營建署請求解釋,縣府是否可以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予以準用?

內政部在101年9月12日回函桃園縣政府,居然稱:「貴府仍屬縣級政府,故貴縣在未改制直轄市前,有關貴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聘用,無法適用本法第7條第2項但書規定。」

營建署之恐龍公務員似乎不知有「準直轄市」這個名詞,更不知有技師法第26條規定,僅省及直轄市可以設立技師公會,縣級政府根本不得成立公會。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再發函告知營建署有關技師法第27條之規定,而營建署對技師法之規定裝聾作啞,最後施展太極神功,發文桃園縣政府,「函(諒達)示妥處逕復。」,真是一皮天下無難事。

至於成立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之法令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1年10月11日以工程技字第10100362930號函闡明,「查技師法第26條前段規定: 『各科技師公會或數科聯合技師公會,得以省(市)公會或全國性公會方式組織設立。』技師公會得於省及直轄市設立,除另有規定外,縣(市)尚不得成立技師公會。

工程會又說明:「復查桃園縣於100年元旦升格為準直轄市,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準直轄市準用。本會嗣以100年1月10日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令,發布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係依據準直轄市之資格成立,殆無疑義。但似營建署中部辦公室這種僅依據字面自行解釋,又不肯研究相關法規之蹣跚公務員,此種抱殘守缺,得過且過的恐龍心態,實在應該依據公務員考績法予以淘汰,以提昇行政院之績效。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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