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簽名擋非電子簽章

技師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工作時,往往因為圖說張數龐大,以為掃描本人簽名再貼上檔案,就算電子簽章,可以符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的規定。

依據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公布之電子簽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數位簽章簽署電子文件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始生前條第一項之效力:

一、使用經第十一條核定或第十五條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

二、憑證尚屬有效並未逾使用範圍。」

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憑證機構應製作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載明憑證機構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送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並將其公布在憑證機構設立之公開網站供公眾查詢,始得對外提供簽發憑證服務。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變更時,亦同。」

故電子簽章,需要經過憑證機構認證後才能生效,如現行的金融卡(銀行)、機關憑證(行政院)、工商憑證(經濟部)、自然人憑證(內政部)。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2款明確定義:「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電子簽章,就是在電子文件上,加記一個可以辨識及確認簽章人身分的電子章,而電子章是需要經過認證單位認證後才生效,因此使用單位和政府機關,都要經過憑證機構認證。國內目前憑證機構有:內政部自然人憑證、中華電信通用憑證、台網公司、網際威信公司等單位負責辦理。

以前有一個案例,某技師在其公司員工完成預算書圖後,將預算書圖以Skype傳輸至在國外技師審核,經技師核可後,再以由技師掃描其簽名再貼上檔案,傳輸回公司裝訂,誤以為掃描簽名就是電子簽章,可以符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本人簽署」之規定,結果是該技師受到懲戒。

比如A技師承攬OO政府機關OO新建工程設計、監造案,要想採用電子簽章方式辦理設計圖說簽署,則雙方都要到電子簽章認證機構辦理電子簽章憑證,以後機關可以解碼驗證電子簽章真偽,才算是有效的電子簽章,方符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若僅僅以掃描個人簽名再貼上圖檔,仍不得視為已在圖上簽署。如受到檢舉,仍會受到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的懲戒。最重要的是該條文「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沒有不受懲戒的空間。因此公會應推動修法,以免一時疏忽,漏掉一兩張圖說沒簽,就要受到懲戒,豈不令人唏噓?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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