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可依採購法第22條(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或第10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

二、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工程會訂定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

各機關因應武漢肺炎,辦理緊急採購,為縮短採購作業,儘速取得防疫物資,除自行辦理採購外,亦可採數個機關合併集中採購,並可搭配複數決標,由多家廠商供應,分批交貨,俾及時防治疫情。(摘自工程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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