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二高山崩論提昇公共安全之急迫性」論壇

國道3號七堵山崩事件造成嚴重的災情,勾起13年前林肯大郡,以及921大地震、88風災等連串的天災人禍,所引起的恐懼及驚慌,並喚起國人對於坡地公共安全的重視。基於專業團體的社會責任,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希望政府能正視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急迫性,特於99年5月14日舉辦「從北二高山崩論提昇公共安全之急迫性」論壇,呼籲儘速通過「地質法」與「土木工程法」的立法。其實,經由立法通過相關法律,在完整的工程生命週期中,以嚴謹的規畫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專業檢測監管以及營運維護,將可預防並降低災變發生的機率。

主題:「從北二高山崩論提升公共安全之急迫性」論壇
主辦單位: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日期及時間: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一樓101會議室
論壇題綱:
1.順向坡真的是癌症嗎?
2.北二高災變鑑定的專業良知。
3.公共工程的客觀第3公正單位鑑定機制。
4.公共工程的營運維護管理機制。
5.公共工程的無照營運、國土安全的3大護法。
6.其他
會議主席: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施義芳
與談人:
立法委員 田秋堇
立法委員 江義雄
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管處副處長 賴宇亭
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組長 吳瑞安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 林國峰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 劉俊秀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余烈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呂震世
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理事長 江世雄
台北縣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洪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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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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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理事長在立法院主持論壇一隅

國土安全3大護法(建築法、土木工程法、地質法)缺一不可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施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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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二高山崩事件後,國人普遍對公共工程之安全,存著某種程度之憂慮,更視公共工程之安全性有如未引爆之炸彈,毛毛的感覺如影隨行。但現今政府對公共工程安全性之提昇態度卻緩步如牛,每當災難發生後,政府皆採雷大雨小之常態性作法,以階段性的安撫來虛應故事,難道只能如此嗎?

省土木技師公會舉辦本次論壇,主要希望政府能正視提升公共工程之急迫性。因為包括地質法之推動與北二高災變之鑑定,讓土木工程技師深感痛心與失焦。地質法推動部分,在一些所謂專家有策略的導向下,視此次北二高山崩事件,以地質法通過立法作為避免災害之萬靈丹,真是如此嗎?地質法立法通過,國人行、住等安全就可高枕無憂嗎?答案絕對不是如此,現階段光是順向坡的議題,就讓許多位於順向坡的公私有業主住戶極度困擾,到底順向坡是不是癌症?事實上,地質資料只是工程的一部份。工程初期地質師必須從事地質調查後,提供地質詳細資料供工程師參考,這只是工程生命週期其中必要的一環而已。往後必須接著依靠土木、結構及大地工程師分析規劃、設計,並判斷是否可藉由用工程手段去克服處理地質之問題。而今,社會輿論重點導向地質法而忽略土木工程法,是捨本逐末的作法。唯有共同一致推動通過土木工程法及地質法,才能讓無照營運的公共工程終止,安全有保障,才是全民之福。

此外,再觀察最近交通部為北二高山崩指定委託調查災變原因的教授發言,前後矛盾。因為這些參與調查的教授在災害剛發生時,接受媒體訪問說地錨生銹了等情事,為何這些說詞在初步鑑定成果時,已略而不談了。鑑定必須要客觀公正的第3專業單位為之,災變鑑定小組若與地錨業界的關係良好,自應迴避,此點建議交通部及監察院應主動調查!公會呼籲北二高山崩事件原因之鑑定,應由交通部與罹難者家屬兩造協調鑑定單位,不應由交通部指定其喜歡的單位,同時鑑定結果並應將文件公開受社會大眾公評,並釐清事實真相,避免不幸的事情再度發生。本次交通部委請大地學會參與災害鑑定工作,卻技巧性的避開土木、結構、大地、水保四大專業技師公會等單位,只選擇以學術研究為主之研究機構,來從事工程實務專業鑑定的工作,恰當嗎?我們只能祈求老天保佑其鑑定的公正性、公平性及專業性。其次,本次災變的工程皆在國內規劃、設計及施工,但令人不解的是卻找外國工程師及學者來參與鑑定,難道外國的和尚真會唸經嗎?未必吧!只是讓納稅人付出高額的服務費用及大地學會賺取高額管理費罷了!我們要呼籲鑑定單位的專業鑑定,不要再受政治的指導?每次召開記者會還要有政府的官員在旁『協助』,令人憂心學術捲入政治。

國內的公共工程普遍存在只管新建階段,新建完成後之維護及管理少之又少,讓工程任由風吹雨淋,不出事算運氣好,若出事或許找些可歸責為天災之理由吧!國內目前無一部完善的土木工程法令來規範,以致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政府不願編列預算執行,因為做了看不到績效,對選舉無助力,這也是讓我們相當憂心的事情。未來建議政府能以天下之蒼生為念,協助推動土木工程法的立法,將工程完整生命週期的規劃、設計、監造、管理及維護規範在一部法令內,並建立完善的審查、許可及發照制度,如同國內的建築法,各項專業各司其職,按步就班將災害降到最低。

近年國內的專業技術團體如土木、結構、大地、水利等公會,有鑒於國內土木工程確實需要有審查許可即請照機制,推動土木工程法建立專責單位為公共工程安全把關。然政府機關的態度皆百般的抵制,總以疊床架屋籠統的說詞,不需要或無急迫性立法,難道真是如此嗎?建請政府傾聽民意,國土安全3大護法(建築法、土木工程法、地質法)缺一不可。

沒有土木工程法還是不能保障人民安全

立法委員 田秋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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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921、林肯大郡、北二高走山,了解到順向坡的嚴重。交通部提供的資料顯示在國道1號、2號、3號地質敏感地區,其中國道3號只有在3個地方裝有監測器,國道1、2號一個都沒裝,國道3號裝在北上4k+800、北上135k+100、378k+790~890。北上4k+800是裝了6個傾斜儀,6個水位觀測儀;其他2個是一個只裝了一個傾斜儀;一個是裝了傾斜儀和水位觀測井,令人不解台灣是先進國家,各式各樣的技術都不輸人,為何政府如此作事。國道順向坡的邊坡裡一覽表,在國道3號就有32處,國道1號有7處。為何國道3號只有裝了3個邊坡監測器,就算裝了也不能保證完全安全。

只有地質法,沒有土木工程法還是不能保障人民安全,因此二項法案皆要儘速通過。應要讓大家了解土木工程法之重要性,一起來檢視其內容,一起來關心與努力,一點一滴地朝向我們的方向前進。我們應站在國家基本面,以及國泰民安的立場,並運用言論自由,將專業發揮出來。讓我們認為重要的法案,受到全民的重視,並可影響行政院、立法院將其列為優先法案。此外,北二高山崩鑑定工作,交通部邀請學術單位鑑定,應多一些工程實務專業團體來共同參與,以再生能源條例為例,政府官員、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各佔三分之一,以及健保法有醫生、藥師等參與一樣。

土木工程法的制定為預防重於一切

立法委員 江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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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安全之急迫,預防為根本之所在,土木工程法的制定為預防重於一切,有好的技術及法源依據,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土木工程界責任重大,國家建設工程須有「心」做好,冀望土木工程界除專業技術要有良好品德,以建造品質優良的公共工程。公共工程的養護工作是重要的,但事後的救濟也很重要,國家賠償法應配合民法進一步建立一套制度;公共工程設施沒做好,政府應該負起責任。以走山事件來說,公務人員有養護的責任,但未做好國家就應負起責任。為保障公共工程安全及生命財產,未來將盡力協助配合推動地質法及土木工程法立法工作。

土木工程法之立法 本會無預設立場

工程會副處長 賴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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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高山崩目前「災害應變」階段已告一段落,正由主管機關交通部辦理後續復建工作。後續階段著重於致災原因檢討,行政院已指示交通部成立專案小組,邀集相關專家調查瞭解致災原因,基於指揮體系一元化,本會可協助提供相關具工程經驗之專業技師或學者,供交通部參酌,並配合交通部需要,協助後續事宜。

工程會之職掌,為公共建設之規劃、審議、督導及協調,本會主管採購法、促參法、技師法及顧管條例,本會依組織法賦予之任務,規劃健全的法令及行政規則,使各目的事業機關予以遵循;例如:政府採購法在契約要項、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均有納入考量營運及維護規定,包括:

一、 招標文件編訂時,營運接管單位應派員參與表示意見,以利後續接管工作。

二、 對於機電系統應特別重視,招標文件內須訂定人員實作訓練、維修手冊及操作手冊之規定。

三、 驗收前,接管單位應提前派員參與後續接管工作。

現行法令,對於公共建設維護管理多係規定於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之法令,如水利法、公路法等。對於不同類別設施有其主管機關,如污水設施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公路橋梁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電廠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事項,提出完整的營運維護管理規範備,包括其巡視、檢查、測試分析、安全評估、維修保養之實施方式及實施週期。

有關土木工程法之立法,本會無預設立場,只要工程專業及社會各界及多數支持,本會即責無旁貸;去年至今,大院及本會均召開過公聽會,廣納社會各界之意見,下周四大院將召開法案審查會議,本會亦將歷次各界對法案之修正看法予以綜整,提供討論。

贊同「土木工程法」的推動

營建署組長 吳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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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涉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保障,不只是民眾,更是政府部門特別關切的議題,也是每一位土木人重要的信念,所以在公部門的工程單位,一直視為深具挑戰的議題。而對公共工程安全的議題,如果只是在事後鑑定,那只是亡羊補牢而已,如何在工程的前段規劃設計、中段監造施工及後段管理維護監測等階段的確實執行,才是真正正確的作法。

公部門目前在設計審查方面,大致是依技師簽證規則,在委託設計之後,以技師簽證來作確認。因為設計審查會牽涉到審查有不同的觀念,所以是否只有歸納行政審查,還有討論空間。在施工上也會出現技師簽證品質的問題。營建署的行政規範一直都在不定期修正,只要工程師依照規範在整個監督制度能夠落實,推動建照制度能夠完善的話,工程品質會更加安全。

營建署沒有權責管轄後續管理維護的問題,國內工程監測技術應沒有太大問題,但是提出監測的期間要多久?監測安全值要到多大的程度?都是值得討論的事項。

綜觀國內各種工程技術法令,概略對公共工程的安全已有許多的規範,例如坡地的管理,在水土保持法、水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均有相關的規範。其中的法規也逐年不定期的配合修正,但仍嫌有不足之處。再者各執業技師簽證制度也已經建立,但其中某些環節可以再加強,對於公共工程安全的問題,我們可以從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來做初步檢討。例如選線:遇順向坡必須作坡面開挖的時候,就會涉及人民財產問題、預算財源問題以及工程技術等議題。在設計階段:經濟性與安全性(參數)相對的問題、收集資訊的問題、審查的問題、技師簽證的問題等。施工時監造以及簽證問題。管理維護監測:對預算面、執行面的問題,都考驗政府各部門折衝性。

土木工程(Civil Engineering)若有健全的法令制度,對工程的各特性都有長遠的幫助,因此,對於「土木工程法」的推動,我們都表贊同並且樂觀其成。

土木工程應在規劃設計階段建立專業審查機制

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系教授 林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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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欠缺的是一個全盤維護管理規範,尤其是此次北二高在無風、無雨、無地震情形下,發生了災難,更突顯營運管理與維護機制的重要性。

一般豪大雨將會透過地表入滲至土壤中,才會促使坡地發生崩塌。通常分析山崩的模式裡可分為1、20個因子,其中只有2個和降雨有關,一個為總雨量,另一為降雨強度。若平常管理維護作的好,對坡地設施重要的結構都有監測水壓,一定可以監測到水壓力的增加,並妥善因應來預防山崩發生。此外,在橋梁維護上,目前只考慮河川水位的影響,卻未考慮水流沖刷及其他因子,更突顯維護管理的重要。所謂工程生命週期管理就是在做節能減碳與永續發展,例如土木工程應在規劃設計階段建立專業審查機制;在營運管理與維護上,更極需建立一套審查使用管理的全生命週期規範,來提升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目前法律有規定高樓層建築物要實施結構物審查,山坡地也有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機制,以減少災害的發生,但公共工程尚沒有專業審查的制度,所以近年來天災發生時,公共工程的災變比例偏高,且全國已有200多座危險橋樑,更突顯出土木工程全生命週期的營運維護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公共工程養護監測機制做得好 可避災

國立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劉俊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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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大地震之後,大眾對公共工程及建築物的安全已有注意,為好現象,但是還是不夠,才會發生北二高無預警的山崩事件。這次北二高災變是漸進式發生的,而非大水或地震導致。

順向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沒有好好的做好維護工作。只要設計、審查制度建立、平時養護能夠作好,就可以維護安全,在災害發生前就可補救。例如要監測地下水位,孔隙水壓是否增加?地下水位有沒有升高?若有監測到這些現象,在坡地滑動時,一定會發現張力裂縫,容易讓水進入滑動面,造成水壓增大、地錨增加拉力。若北二高落實工務養護的話,就可以補岩錨或是把土挖掉減重避免災害。因此,公共工程養護監測機制做得好的話,災害是可以避免的。而北二高也有可能是因為設計錯誤的原因導致山崩意外。但再次強調,即使設計不周全,只要養護、監測作得好,就可避免災害情況的發生,因此有關土木設計、審查及營運管理制度應儘速建立。

目前災害鑑定單位,由要負起責任的交通部來委託,可想而知檢討報告出爐的情況。其實邀請鑑定單位應由立法院為主辦單位,組成第3公正單位作鑑定及改善的工作。

對於公共工程非建築物時,簽證制度是否完全落實?第1,非建築物包括公私有工程也要由各相關專業技師負責簽證設計,因為技師經國家考試,將能維持一定工程品質與水準。第2,審查制度必須建立,建築師、技師所設計規劃的,必須有一套審查制度,同時在審查的過程中,審查者不須讓被審查者知道。第3,懲戒制度,設計錯誤或職務疏失應懲罰設計費用的幾倍、或停業、甚至調銷執照,讓人民知道專業是真正向社會負責任的。

存在已久陋習 政府有必要重新檢視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余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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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土木工程法」與「地質法」兩個法案,如何創造新聞點是最重要的。第2,每次都要付出代價才會受重視。民國86年林肯大郡付出28條人命代價,建築法技術規則標準馬上提高,如順向坡、坡度超過30%公尺以上不能發建照等嚴格規定。重要的觀念是,建築物50公尺以上一定要委外審查,土木工程法如沒有通過,所有工程設計就不用委外審查直接發包,情況將會很糟糕,公共工程的安全令人不安。

以目前公共工程現狀來說,所有設計不論隧道、捷運、水庫通通不必委外審查及請照,設計好就可直接發包。地質敏感地帶也不用作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也不用委外第三公證者審查,都由交通部高工局委託顧問公司設計好給高工局。這些存在已久陋習,在北二高山崩事件發生後,政府有必要重新檢視公共工程安全制度的訂定,也期望此次北二高4條人命能不能換到土木工程法、地質法的順利通過。但目前新聞焦點讓地質法受重視,然而,更重要的是細部設計。而土木工程法目前在交通委員會碰到請照許可制與審查機制兩個困難點,包括工程主辦機關與設計公司反對。

儘速讓「土木工程法」通過 使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呂震世

703-4-11

北二高國道3號順向坡的滑動,導因於設計上的盲點,因為不曉得順向坡會從多深的地方滑下來、從哪個層面滑下。當然邊坡維護階段的工作做得跟不上邊坡工程科技的發展,也是災變發生的關鍵因素。但目前公部門對於邊坡的維護保養機制建立仍然相當欠缺,希望他們不能將公共工程安全當做兒戲,應該一同邀請產、官、學,特別是土木技師公會為其他工程把脈,建立全面的維修養護機制。

在邊坡滑動方面,幾十年來,監測做得非常少,危險山坡都應該去做監測,邊坡在發生災害前都會有些跡象,靠科學監測方法可以知道是不是要補強?是不是要撤離?可惜的是政府一直沒有注重。日本對橋梁的監測是只要橋梁位移到某個程度,監測系統就發出訊號,讓兩側的柵欄放下,車子便無法通過,已在橋上通行的車子則可以安全的到對岸,因此時傾斜還不大,不會產生人車的損害。政府應在邊坡的監測、山坡地住宅監測及公共工程的監測上加強才對。

政府在維護管理上做得不好,養護工程通常都是看到有問題才來做,往往人民身家財產都已受到傷害。應儘快實施公共工程營運管理的監督及監測工作,且要實施簽證制度,以事先監測預防災害發生。並儘速讓「土木工程法」通過,使公務人員依法編列預算,依法行政,以推動危險山坡地及公共工程的監測養護工作。

工程管理維護機制要有法源規定

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 江世雄

703-4-12

台灣公共工程發生很多災難,例如木柵線捷運試營運時,就發生帽梁的裂縫;后豐大橋斷橋人車掉落意外,莫拉克颱風以後發現全台省道有40座危橋,有188座是在地方政府管轄內,88風災後據報告全台有500多座危橋,為什麼危險的公共工程愈來愈多,還有很多潛在的災難,不知何時會發生。

呼籲政府單位重視公共工程的生命週期,從剛開始的規畫設計、施工建造、使用管理、營運維護,任一環節出錯經常會導致大量生命財產損失。若案子設計出來完全沒有審查,就直接招標、發包、施作,發生問題將耗費很多人力、精神,擔誤工程進度,因此,在設計環節需要有良好審查機制。

工程管理維護機制很重要,對所有工務單位而言要有這機制就要有法源規定,相關法律都應建立公共工程維護、檢視、監測設施的方法,以維持正常營運使用。我們希望公共工程生命週期各環節能受到審查、監督或管理,才能徹底保證用路人的安全,希望政府正視整個事件,別讓公共工程的災害一再發生。另提醒政府救災要有方法、有秩序的處理,應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土木工程法也能提供公部門針對災變原因作檢討

台北縣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 洪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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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高事件,坡地發生災變,與水壓力及土壤軟化有關,發生時間可能在幾年前就有徵兆,進一步造成災變,故沒有一套完善公共工程監測機制是導致災變的主因之一。剛才營建署長官也說公共工程沒有外審,主要根據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由簽證技師負責。技師簽證是對設計負責,不代表設計沒有機會發生錯誤,故應有複核審查機制,方能使設計周全。

為什麼積極倡導審查機制是重要事情?因為建築法有規定設計圖要審查後才能發照施工,土木法也應要有一審查機制,這在工程設計監造階段是一種制衡力量,而不是隨便找幾個單位、幾個人來看就能了事,而是應該要經過詳細的審查,所以土木工程法應儘速通過。在維護管理上,私人建築自己花錢做維護管理,公部門卻表示沒有一法源依據,所以只要有了土木法,政府就能依法編列預算。

在土木工程法的推動過程中,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直不願意訂出行政院版本,原因是土木工程法一訂定,公部門需要增加預算與人力來執行。此法經過3次協商之後,最新版本已廣納各單位意見,現在各方反對聲音也漸漸消失了,現在已經是多方考量成熟的法案了。

建議工程會優先提土木工程法,我們不希望再發生一次北二高事件,同時往後土木工程法也能提供一個正式法源依據,讓公部門針對有可能發生災變或災變後的原因作檢討。像建築工程因有建築法,所以有建築研究所的成立,可研究創新建築材料及工法,但土木工程部分則付之闕如,如果有土木工程法,可設研究機關,針對近來地錨疑慮及其他設計工法爭議進行深度研究,將可對災害防制,提供具體有效方案。

為了重建土木工程產業的形象與社會觀感,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本於專業責任、道德良知,舉辦此次論壇。最後,施理事向大家報告民主進步黨在地質法最後審查時提出一附帶決議,案由為「針對本法之制定,將涉及限制或影響人民相關權益,爰要求政府應儘速通盤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於1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且須配套制定或修正之法律,如土木工程法草案等,亦應於2個內提出送立法院審議」。綜合上述與談人的談話,施理事長提出了4點建議:首先是建議政府檢討土木工程的相關規範,這次山崩在規範中有不足的部份,應該要儘速立法,並檢討目前土木工程的相關規範。其次是請政府儘速推動土木工程法及地質法的立法。第3是請政府儘速制定工程結構體生命年限的評估機制,因為不能讓工程人員無限上綱來負責,讓年輕時參與的工程,在老的時候,出了問題還需負責。第4是請政府檢討現有工程維護及管理的機制,因為在法律未定前,要趕快作維護機制,以避免災難再次產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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