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鑑定複審機制

鑑定是訴訟上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鑑定人以其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分析證據後所得出的意見,此意見報告即鑑定報告。常見的鑑定有醫學方面的鑑定如DNA親子鑑定等,交通事故方面的鑑定車禍鑑定等,商業方面的鑑定如專利鑑定、商標鑑定、著作權鑑定等,工程方面的鑑定如鄰房現況鑑定、損鄰鑑定、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等。法官或檢察官對於鑑定報告所採之鑑定方法、鑑定內容等之判斷經審視符合科學原則,始會認此鑑定報告具有證明力。

土木技師公會為各縣市政府及各級法院委託辦理工程方面之鑑定單位,對其具名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自必管控品質,報告書內紀載所採之鑑定方法、鑑定內容等,均應有專人複審使其符合科學原則,確保鑑定報告之證明力,從而建立公會鑑定報告之公信力。

因此,公會鑑定報告之複審機制責任重大,決不可輕忽或便宜行事,否則不僅損傷公會公信力外,還可能遭訟訴求償,不可不慎。

目前公會之鑑定計分為「現況鑑定」、「安全鑑定」、「損害之修復鑑定」、「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未報勘驗安全鑑定」、「地震前七日內澆置混凝土安全鑑定」六大類,並依此六大類別訂出「複審查核表」,供複審技師依表逐項審查。鑑定技師受理鑑定之後,依公會鑑定流程完成會勘紀錄並進行報告書撰寫及製作,於完成報告書初稿後送公會進行複審作業,由複審委員(技師)即依該鑑定報告所屬類別之「複審查核表」進行複審。

鑑定委員(技師)資歷深淺不一,難免在鑑定報告書撰寫功力上會有所差別,所以公會需建立此套鑑定複審機制,確保公會所出之鑑定報告書水準趨於一致,以博得社會大眾之信任。而此套鑑定複審機制在公會已行之多年,且公會也幾乎年年舉辦「鑑定作業講習會」、「鑑定複審作業講習會」,唯仍時有對公會之「鑑定報告品質良莠不齊」之批評,可見此套鑑定複審機制尚有改善空間。

一套鑑定複審機制要能有效,其一要有「深具鑑定報告經驗」之技師擔任複審委員,其二要有「能完備審查報告書內容符合科學原則之複審查核表」,方能落實「鑑定報告之品質管理」。

有鑑於此,試擬公會鑑定複審機制應可改善之方向,供參考。

一、複審委員(技師)之人選:因要複審別人的鑑定報告書,總要自已有過撰寫鑑定報告之經驗,但也考量人選資格不宜訂太高,方能使複審委員人選之質與量兼顧,所以建議「複審委員人選需公會六大類鑑定均至少有作過1次鑑定報告者」為宜。

二、複審查核表應將各種鑑定報告中常被詬病之項目,列為複審委員(技師) 務必審查之項目,並要求填寫具體審查意見,方能落實「鑑定報告之品質管理」。各種鑑定報告中常被詬病之項目如下。

(一) 「現況鑑定」

1.「照片中裂縫不清楚」。

2.「紀錄表內裂縫寬度究係指那一點,無法比對」。

3.「紀錄表內裂縫長度真的是現地量出來的尺寸嗎?」。

4.「水準測量點位太少」。

5.「傾斜測量點位太少」。

6.「傾斜測量點位照片標示不清楚」。

7.「住戶拒絕鑑定之處理紀錄不週全」。

8.「工地現況照片及說明不週全」。

9.「鑑定標的物位置圖及照片說明不週全」。

(二) 「安全鑑定」

1.「結構安全評估僅就外觀目測結果、或再加上3顆鑽心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就推論出結構安全無虞,缺工程學理嚴謹邏輯之推論」。

2. 「耐震評估僅就設計圖說資料,沒進行現況損壞情形調查、構件尺寸調查、以適當數量反應代表性之鑽心混凝土強度試驗、鋼筋號數及配置調查等,就逕行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計算,就推論出現況耐震能力,缺客觀現況調查數據作依據」。

3.「結構分析未說明採用何種被認可之程式、規範、材料性質、模擬方式」。

4.「結構計算書缺目錄、計算者簽證及蓋圖記」。

5.「結構分析未檢附相對應圖說、輸入資料、輸出結果」。

6.「現場調查之資料無適當數量,不足以合理反應代表性」。

(三) 「損害之修復鑑定」

1.「照片中裂縫不清楚」。

2.「紀錄表內裂縫寬度無法與現況鑑定時作明確比對」。

3.「紀錄表內裂縫長度無法與現況鑑定時作明確比對」。

4.「水準測量比對點位與現況鑑定時點位不符」。

5.「傾斜測量比對點位與現況鑑定時點位不符」。

6.「損害原因之說明缺工程學理嚴謹邏輯之推論」。

7.「責任歸屬之未說明或缺工程學理嚴謹邏輯之推論」。

8.「修復工法之說明不明確」。

9.「修復費用之編列依據未說明」。

(四) 「損害之安全及補強鑑定」。

1. 與「損害之修復鑑定」之常被詬病之項目相同。

2. 再加上「安全鑑定」之常被詬病之相同項目。

(五) 「未報勘驗安全鑑定」

1.「現場混凝土取樣無適當數量,不足以合理反應代表性」。

2.「現場鋼筋探測無適當數量,不足以合理反應代表性」。

3.「現場構件尺寸調查取樣無適當數量,不足以合理反應代表性」。

4.「現場鋼構焊道探測無適當數量,不足以合理反應代表性」。

5.「現場鋼構螺栓扭力抽檢無適當數量,不足以合理反應代表性」。

6.「缺施工過程品質證明文件,如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報告、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混凝土品質保證書、鋼材出廠証明、鋼材無輻射證明、施工中焊道非破壞檢測報告、螺栓出廠証明、鋼筋抗拉及物理性質試驗報告等」。

7.「缺營造廠商按圖施工切結書」。

8.「未檢附蓋有建造執照圖記之設計圖說影本」。

9.「未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六) 「地震前七日內澆置混凝土安全鑑定」

1.「未檢視鋼筋與混凝土露頭密接性」。

2.「未檢視模板支橕穩定性」。

3.「未檢視受力較大處硬化混凝土表面裂縫狀況」。

4.「未作混凝土強度評估」。

5.「未檢測鋼筋握裹力」。

6.「結構安全無虞之結論,缺工程學理嚴謹邏輯之推論」。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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