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接受各單位之鑑定案,類型眾多,其來源大致可分為公家機關、私人單位及法院等單位,但其中以法院委託之案件最特殊、最複雜,同時技師對法院案件較少接觸且較戒慎,故筆者以承辦過法院案件之經驗,與大家分享。

筆者加入公會20年以來,接受公會(含台灣省、台北市及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與結構技師公會)輪派之法院鑑定案已有數件之多,其中包括有房屋漏水、工程糾紛及海砂屋等類型,亦有出庭作證數次之經驗。

法院之法官在處理法律糾紛中,當需藉由第三公證單位之專業鑑定來研判時,便函文委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茲就法院鑑定之程序簡述如下:一、法院來函申請鑑定;二、公會接受鑑定函及附帶要求申請單位繳納初勘費5,000元;三、初勘費繳入公會後,公會輪派鑑定技師赴現場初勘,初勘後技師回傳初勘表,確認鑑定要旨及內容項目,並估算鑑定費用;四、公會發函法院,請申請人預繳鑑定費;五、若申請單位拒繳費用,則鑑定案不成立;若費用已繳入公會,則通知技師繼續辦理鑑定案;六、完成報告書,函寄法院結案。

茲將法院案件之鑑定過程常見之問題,提出來供會員先進參考:

一、 初勘過程中,原告及被告對鑑定之要旨與內容,無法取得共識,即會造成初勘結案;或鑑定要旨及內容雙方雖有共識,惟鑑定費用雙方均不同意先代墊,此時法官應裁示由何方先支付,否則無法成案;或鑑定費用負責繳費之一方,認定費用太高而不繳費,則案件亦不成案。

二、 鑑定過程亦如一般鑑定案,視需發函不同次數之會勘通知函,技師親赴現場調查及拍照存證。另有些鑑定項目超出土木技師專業技能時,鑑定技師亦可付委託其他類科之技師及專業公司協助鑑定:如電氣類可找電機技師;消防類找消防技師;污水類可找環工技師;水電問題可找甲乙丙種電氣公司,但最重要的是土木技師均可發揮統合之精神去完成鑑定。

三、 法院委託案件之工地,大部分已完工結案,雙方就合約問題、工期問題、工法問題、變更設計問題及給付報酬問題提出訴訟,此時工地已完成,只能看表面之成品,過程已無法調查,此時有賴雙方提供施工過程之相關品管、勘驗、協調會議竣工圖說、估算及相片等相關人證、事證資料來分析研判。

四、 鑑定過程可請雙方原告及被告,將鑑定之爭議事項一一條列出來,並將其「事證資料」分類編排及依序說明,以幫助鑑定技師釐清事實真相。而且有些案件距今已年代久遠,更嚴重者訴訟已達10年之久,故事實之始末,須請兩造建立「施工大事記」摘要統計表,將事情來龍去脈一一條列造冊說明,以利吾等鑑定技師了解事故之情節邏輯,有利鑑定工作快速完成。鑑定技師對於兩造提供之說明,當發現出入甚大且各有道理時,可召開鑑定說明會議,由兩造準備簡報資料,如此才有辦法釐清複雜及特殊之爭議點;但說明會議進行時,鑑定技師須注意下列重點,包括須能嚴謹控制場面、制定遊戲規則、擬定報告順序及規則、切記報告時不可讓另一方任意打斷發言及鬧場,否則會議場面將引發紊亂,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

五、 經過上述之鑑定程序及注意事項,鑑定技師己將兩造之爭議要點及項目,蒐集相關有利證物並釐清事實真相,便可收網並撰寫報告,報告之內容亦可將複雜問題格式化,造表統計說明,如此有利協助非本科專業背景之「法官及書記官」來研判及斷案,此種作法已獲得多位法官及書記官之青睞,其型式有如「結構審查意見回覆表」,一個問題有一個回答,條列分明,表格清晰,有利閱讀者及審判單位深入了解。

六、 若鑑定報告能按照上述之方法,條列式及表格化之撰寫,即使訴訟案件再經過很長時間之訴訟時程,當吾等鑑定技師可能快要忘記鑑定內容時,而吾等技師又需再次出庭作證時,才可以很容易將鑑定結果清晰地表達出來。

最後感謝各位先進技師,不吝閱讀本人之淺見,若有更佳之意見及經驗請來函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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