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到某政府機關發給營造廠之公文,發現有些單位還對於防火材料之認可方式還不是很了解,何況是非公務機關的工程人員,所以有必要加以澄清說明,以下就防火固定窗、防火門、防火電梯門、防火牆、防火屋頂、防火樓板、防火漆、防火被覆、防火捲門、防火貫穿部及防火遮煙門等認可審查方式說明。

國內防火材料審查可以簡單分為2條路線,一個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另一個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經濟部掌管之業務僅為防火門(就上述材料範圍),其餘之材料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所管轄,所以防火門之證明文件(參考中華民國防火門協會公文防協字第96041601號,2007年4月16日)應不脫離以下這幾樣文件。

(1)防火門本體標印檢驗合格標識及識別碼。
(2)生產廠之出廠證明書。
(3)經濟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4)原型式測試報告書:耐火試驗結果表、可縮減尺寸表、五金配件、鎖及視窗規格等。
(5)同型式判定報告書:其他非屬原型式而以同型式判定者,加附該項目之同型式判定對照表。
防火門有其專屬之檢驗規範CNS 11227,台灣有3個地方為經濟部指定之防火門試驗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成功大學。目前僅這3個地方有提供檢測,要試驗防火門都需要花費時間掛號排隊,希望未來能增加指定試驗室以節省測試時間。

以上所述其它防火材料皆內政部所管,所以這些防火材料之證明文件皆需要提供「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以供判別材料之型式及有效日期,一般而言,認可通知書之有效日期為3年,可展延一次,意思就是材料審查通過後6年後,就要有心理準備重新測試。這些材料目前由內政部營建署指定防火試驗室提供檢測,分別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台灣防火科技公司、財團法人台灣塑膠中心、工研院、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及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等,這些單位所出具之試驗報告,再經由營建署指定之建築性能評定中心審查後,進而再報請內政部核發認可通知書。

以下說明一些目前廠有的疑慮:

防火門、防火門窗、防火窗,是一樣的主管機關嗎?防火門以CNS 11227試驗由上所述是經濟部管轄,防火窗是以CNS 14815規定進行檢測歸內政部所管,那麼何謂防火門窗,防火門上面如果有崁玻璃窗,那麼應該要以CNS 11277規定獨立進行試驗,不可以防火窗之證明加上防火門之證明來提供審查,故防火門與防火窗分屬不同之主管機關管轄,防火門窗僅是一種口語稱呼而已。

防火門、防火捲門、防火電梯門是同樣的主管機關嗎?其實也不是,防火門還是由上所述是經濟部管轄,其他的「門」,都歸內政部所管,同樣須出具「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

防火門與防火遮煙門,是一樣的主管機關嗎?這一方面就稍微要解釋一下,防火門的試驗規範是CNS 11227,遮煙門的遮煙試驗規範為CNS 15038,分屬不同的試驗方式與規範,故主管機關不同,而且就現實面而言,一般的火災發生時,不見得起火源會位於防火門之附近,所以有些門僅需要遮煙性能即可,有些區域不需要防煙區劃,所以僅需要防火門性能,所以遮煙門與防火門是可分開試驗的,遮煙門之試驗溫度最高為200℃左右,防火門在1,000℃左右,兩者之試驗方法是完全不同的。那麼又防火又遮煙的門如何處理,此時就需要考慮火場情境,當火災初期煙會比火較熱,更早散佈到各樓層區域,所以此時門會先抵抗煙,等火勢無法控制漸大時,門才會發揮阻止延燒的功能,所以防火遮煙門在試驗時,就需要分別通過CNS 15038之試驗與CNS 11227之試驗。

以上為目前工程界常說不清楚之事情,本人有機會參與一些研討會課程獲得不少訊息,藉此機會釐清說明一些觀念供各位先進參考。

參考文獻
1.CNS 1480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公布日期93年4月20日。
2.CNS 14815「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法」,公布日期93年4月12日。
3.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1年12月09日。
4.CNS 12514「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6年08月09日。
5.CNS 12514「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2年10月09日。
6.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8年03月04日。
7.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修訂公布日期9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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