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日前分別提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和「開放陸資投資的產業細項」2項草案,交由行政院核定,草案中預定將「航空站及其設施」及「港埠及其設施」2大項公共建設,規劃藉由BOT方式開放讓陸資參與投資。這樣的發展,引爆整個社會延燒出「BOT予敵國?」之評論,此項議題攸關我國公共建設的方向甚巨,國人實應審視此議題之爭點,基於國家最大利益,及早達成共識。

不論是投資一般事業項目或是公共建設,為何「陸資登台」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事實上,由於考量陸資登台,對台灣經濟、政治、社會的影響,不同於一般的外資;為有別於僑外投資或港澳投資,採負面表列,作為投資項目的限制,目前經濟部是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要求行政院先行核定投資的「正面表列項目」,以作為是否同意陸資登台投資的判斷依據。

至於陸資以BOT方式投資公共建設的相關規定,除針對「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中第4條,對於外國人持股民間機構之規範,是否適用陸資?仍需進一步釐清外;考量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相對於國際偏低的利率水準;以及來自對岸的投資者,在相關公共建設的經營上,也不如國際大型基礎建設投資公司,可以依賴專業管理技術或經營經驗,以創造利潤。為何對岸資金,會有投資台灣公共建設的經濟誘因?才是值得探討的一大課題。

但,若如以營運面觀察,陸資登台配合台灣公共建設的開發,將可能延伸其在中國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這或許正是「中國遠洋」與「中國招商局」兩集團,有意參與陽明海運高港六櫃中心BOT案的原因。但只是這樣的參與入股,勢將也擁有對等比例的公司營運決策影響力,對台灣的公共建設,一方面雖可為營運注入新血輪,但也同時會對台灣公共服務的永續性,蒙上來自對岸不確定性的陰影。因為直到今天,仍存在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對岸政府並非全然如同其他國家一般的看待我國的公權力,再加上此次經濟部在開放陸資管理的過程中,對於國家安全風險的論述與管理機制,少有進行廣泛的討論,難怪會激起在野黨的強烈質疑。

對照美國的經驗,為了國家安全與外國投資之間的取捨,無論是1988年雷根政府通過的"艾克森芙羅瑞法"(Exon- Florio Amendment)法案;或在911事件後,2007年所公佈的"外國投資與國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其目的都是在提倡:『外國在美投資、增加就業的同時,也必須保障美國的國家安全』。這樣的立法經驗,實在非常值得我們政府加以參考,也才能盡量排除國內部份民眾,對於國家安全之疑慮。

因此,本報建議,考量國內特殊的政經環境,執政當局實在需要針對「國家安全」的定義與風險管理,進行深入廣泛的探討,讓全體國人更為明瞭:『陸資的進駐,在適當的管制之下,將成為我國基礎建設發展的助力,而非國家安全的威脅』。畢竟,公共建設不能一日停頓,不論興建的模式是採BOT或其他模式,不論財源是來自財政稅收、或來自世界各國(包括對岸)的外人投資,只要能夠改善國民福祉、提昇國家競爭力的基礎建設,而不影響國家安全的話,都應該加以支持。如果國人仍一昧持續內耗於意識形態的偏執,而不以平常心處理爭議、從根本強化管理的機制的話,最後受害最大的,將仍是台灣本身的國民,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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