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09期 社論-莫罹患「強制仲裁」恐慌症

現行政府採購法對於「強制仲裁」仍有條件限制,也就是依據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必須工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時,廠商才能強制機關循仲裁程序解決紛爭。換言之,倘若採購申訴會未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或者提出的建議或方案太過苛刻而致廠商不能接受時,均無「強制仲裁」之適用。

近來,營造公會苦於採購申訴會對於提出調解建議或方案愈趨保守,不斷積極尋求修法,爭取將「強制仲裁」的條件放寬。工程會對此則抱持高度警戒的態度,雙方屢屢在報章上刊登廣告、發佈新聞,彼此隔空交火、對峙喊話。最近一次在6月11日,工程會召開「研商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約定事項」會議,希望將仲裁人之人數、資格及選定方法、仲裁地、公開仲裁程序及判斷書等,訂明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中,然而其修正條文草案一出,不僅令營造公會憤而退席抗議,更引發包括仲裁協會、技師、建築師及律師公會等與會的民間專業團體一致譁然。

何以引發如此大之爭議?主要在於工程會欲將仲裁人的人選資格及人數於契約上訂下嚴格之限制。依據工程會原先提出的草案版本,採購契約兩造所選任的仲裁人必須具備下列3種資格之一:(1)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2)現任公務員;(3)曾任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10年以上者。仲裁人的人數則依據採購金額分為3人、5人及7人三種。

然而,在仲裁人的人選資格方面,工程會推定上列3種人較為公正、較適合擔任仲裁人,現行實務上擔任仲裁人之大多數民間專業人士反而均非適任者,顯然是荒謬、欠缺無理論或實證根據,且可能造成仲裁人選嚴重不足之困境。其次就仲裁人的人數而言,因仲裁人並非如同法官以審判為業,現在3位仲裁人於公務之餘欲相約時間開會已屬不易,倘仲裁庭人數增為5人或7人,勢必造成會議召集之困難,完全違背仲裁快速、經濟之優勢與特點,難怪營建仲裁協會批判工程會的修正草案無異是要「終結」仲裁制度。

從以上條文草案的提出,實不難看出政府機關視仲裁為「毒蛇猛獸」的心態,而且已經到了「恐慌」的程度,因此才提出了如此離譜的條文。會場上,有許多機關發言表示:廠商都喜歡仲裁,機關則都畏懼仲裁,由此足證仲裁的不公平。然而,廠商為何傾向仲裁而怕訴訟?並不是代表廠商在訴訟就不會贏,而是因為訴訟過於冗長,工程發生爭議,公務員能不受影響照領國家俸給,但是廠商的主管、員工、下包商的生計則全是仰賴承攬報酬,款項請領一旦拖延,利息、生活壓力實足令人發瘋、跳樓。尤其,對機關承辦人員而言,經過漫長的訴訟,待判決確定之時,物換星移、人事已非,實可避免於短期之內承擔可能負擔之失職責任,當然喜歡訴訟、畏懼仲裁。

其實工程界的產、官、學應是同心為國家基礎建設而努力,工程會擁有公權力更是整合的最重要單位,實不宜有重官拉學打產業的心態,如果在您轄下的營造廠或是技師都無法生存,相信也會增加管理的困難,更何況大多數退休的工程界官員都在退休後投入業界,諸長官總不希望在您退休後擔任技師時,您在公部門的年輕後進,以職務而非同理心來質疑您在業界的努力吧!

本報在此呼籲,希望工程會的長官,以積極、正面的同理心態來面對仲裁,應思考的是如何讓仲裁制度能成為令人信服且好用的制度,而不是一味地加諸不合理的限制,造成制度根本不堪使用。希望形同罹患「恐慌症」的前舉條文,不會再度出現、徒增世人笑柄!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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