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98期 社論-加入任一公會,全國皆可執業

建築師法在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修正部分條文,讓全國21縣市皆可成立公會,將造成建築師須加入21公會才能在全國執業。因為建築師法第28條規定:「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在兩個省(市)以上開業之建築師,應分別加入各該省(市)之建築師公會,始得執業。」

當各縣市建築師公會由辦事處轉成公會後,讓建築師必須加入各縣市建築師公會,始得在該縣市執業。為因應此一變局,同時修正建築師法第6條:「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2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讓建築師加入一個公會後,即可以全國作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今年台中及台南縣、市合併後,人口已達地方制度法規定的200萬標準,預估年底或明年即正式成立院轄市。依據技師法之規定可以成立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及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加上現有之台灣省、台北縣、市、高雄市4公會,土木技師如要在全國執業,屆時就要加入6個公會。一位技師如同時有2科或3科技師資格,可能要加入12個公會或18個公會才能如願。且每年公會常年會費的支出,對技師來說,成為不可承受之重。

因此,今年為土木技師公會之選舉年,多位候選人也以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全國皆可執業為訴求,希望能得到技師的青睞,其中部分候選人也順利當選理、監事。故新成立的理、監事會應當推動修正技師法第24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的規定,本報建議技師法第24條修正為「技師非加入各該科任一技師公會,不得執業,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其意義即技師可選擇加入一個公會或數個公會皆可隨其個人自由意志決定。

技師法之修改攸關32科技師之權益,故在97年11月21日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之技師法己修正為技師僅需加入一個該科技師公會,即得於全國執業,同時為因應國內有7個技師公會會員數僅2位數,實在不可能在省、直轄市皆設公會。因此該修正案規定「技師公會除以省、直轄市公會方式組織外,得採全國性組織方式設立。」這是一個「單一」公會的方案。

天下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公會會員數成長到一個規模,自然會如細胞分裂成各個獨立之個體。但公會之經營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僅僅靠會員之會費是很難維持的,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成立後,有許多年是接受法務部之補助維持(幾年前開始法務部己無預算補助)。

部分不易維持的技師公會,自然有需求要合併以求生存,故不宜強制規定各科技師設立公會的數目或地點,應由各科技師自行選擇,較符合自由法則。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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