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65期 社論-為「土木工程法」催生 以提升工程抗災能力

今年莫拉克颱風引發的88水災,重創南台灣,除高雄縣甲仙鄉小林村與六龜鄉新開部落幾近滅村外,道路、橋梁、邊坡坍塌災情慘重,規模為台灣近50年來最大。會有如此大的災害發生,除了雨量超過預期外,工程設施抗災能力為何無法承受,應是值得探討的課題。921地震之後,建築物由於『建築法』的規定,得以實施耐震評估並做必要之補強;反觀此次88水災重創之公路、橋梁、邊坡…,當年亦經921地震的洗禮,卻無法與『建築物』同享評估補強之處理,故爾難逃此劫。因此『土木工程法』之制定,才能提升基礎建設抗災能力,是毋庸置疑的!

台灣的地理環境,受全球溫室效應的影響,颱風的降雨強度逐年加大,又加上地震頻率高,因此,常發生各種自然災害。每次颱風、地震來臨時,就是對工程建設的安全做一次全面性的總檢驗,若想要安然的通過考驗,就必須是安全無虞的結構物。換句話說,在公共工程的整體生命週期中,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使用及維護等各階段,一點都疏忽不得,否則便無法通過試煉。更有進者,治山防洪或開路建橋,遷涉造林、水保、水利、大地…諸範疇,如果各搞各的,介面沒有整合,整體規劃不周延,那麼大震大水一來,仍然經不起考驗!何況完工後,整體的養護維修又無人來費心,比起建築物,道路橋梁形同棄兒!

其實,公共工程除了施工時應注意品質與安全外,工程的維護及管理,相當重要;可惜素來大家喜歡新工剪綵,卻少人願意花錢去做養護維修,因此公共工程的抗災能力只有逐漸弱化奢望提升。經過此次88水災的教訓,我們認為工程的維護及管理,應明定檢查及維護之監督管理單位;且義務人或監督管理單位,應對完成之工程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當檢查及維護中發現之重大缺失,義務人或監督管理單位須委請專業檢查單位提出發生原因分析、缺失改善計畫與預防措施,並送請主管工程機關核定後處理之。換言之,照顧道路橋梁等公共工程,要向『建築法』學習,必須有法可為依循。

目前已進入立法院一讀的『土木工程法』,在立法的過程中受到不少的反對與阻擾,論者大都以該法與現有法規有「競合、疊床架屋、排擠」狀況,或不周延、不完美之指摘,甚至有「違憲」之議!我們認為立法階段本來就應諮諏眾議、多溝通、多協調,多容納吸化異見;但是我們不能接受『已有各類單行法規,毋需再立土木工程法』的論調。事實告訴我們,如果現在各類單行法規足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安全的話,那麼921地震之後,道路橋梁等公共工程就不必這樣多災多難;如果現在各類單行法規已經完備無缺,請問此次88水災,治山防洪、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為何成效如此不堪一擊?為了確保國土的安全,工程人應該宏觀大量的正視『土木工程法』的立法。

總之,目前『土木工程法草案』,各方異見仍多,勢必需再做一個統合的修法,只有政府主管機關有能力扮演統整主導的角色,將其他相關法條一併配合修訂,讓公共工程的生命周期每一階段都有法律可以依循保護。本報呼籲政府主管單位,本著人民安全為國家責任的信念,針對土木工程法草案,積極主導進行研擬與推動,配合相關法條統整修訂,替國家未來奠定穩固的基礎,庶幾降低天然災害的衝擊。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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