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7期 社論-「中辦」 國家建設的拌腳石

「中辦」者,營建署中部辦公室之謂也,它的職掌是「掌理營造業管理與輔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之建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督導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審核幕僚作業與核定等事項。」

而經上其網站看看它公告的業務,主要是同意備查營造公會複評營造業為優良營造業、及公告受理「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回訓課程講習計畫」受託單位申請案,公告「內政部委託辦理『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講習班課程」,其他則乏善可陳,不務『正業』。

由於「中辦」,平時閒閒沒事幹,靜極思動,就會拿著雞毛當令箭,幹一些匪夷所思的事情來。如臺北市政府在今年2月函文營建署,請其函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是否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來專任工程人員配合地方政府,辦理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審查、檢查業務,自水土保持法公布以來就賡續辦理,已是行之有年、績效卓著的工作。

營建署「中辦」回文,其實只要表示係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中「其他」之規定即可,卻非要庸人自擾,函釋為「非屬本部依前開規定所認可之專任工程人員可兼任業務範圍。」。此函一出,天下嘩然,抗議聲四起。營建署乃於今年4月25日召開會議,得到結論是: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水保審查、檢查業務係屬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但書中「其他」之規定。由於此事之不合理,也驚動立法院於5月10日邀請營建署及相關公會代表研商,得出相同的結論,證明2月解釋函的錯誤。

可是「中辦」的代表,仍意圖製造技師困擾,想出一些尖酸刻薄的規定,如要求從事鑑定、審查、檢查業務的技師,要每年造冊向營建署報備,甚至還要申報上一年度技師辦理的案件及辦理原則。苟真要如此,本報要求:營建署對於營造業之主任建築師應比照辦理,否則對建築師做不到的事情,不應要求技師辦理。思辨「中辦」之出發點,莫非係為保護營建署具有建築師資格之退休官員?否則身為主管單位,何須如此不理悠悠眾論,而偏颇悍行。

營建署最可惡之處,在一有災變發生,就以技師租牌來掩護建築師未親自監造及租牌之惡行。營建署要求稅務單位,提供主任技師收入以證明技師是否租牌;但從未聽聞要求國稅局,提供主任建築師之收入以查核建築師是否租牌,可謂『一國兩制』,居心叵測。

為了導正建築師租牌無責之歪風,呼籲營建署應主動修正營造業法,要求受聘於營造業的建築師,亦應加入營造業所在地的公會,以免成為化外之民及一國兩制。總之,唯有導正建築師租牌無責之歪風,才有可能停止「中辦」無事生非、雞毛當令箭之心態,也更能停止「中辦」對主任技師不友善之污衊與追殺,避免因主管單位之短視與病態,阻絕「主任技師經驗專業回饋國家建設」之路,這才是黎民之幸。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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