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8期 社論-徹底檢討環評制度 促進重大投資效率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一項對工程項目等所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的評估制度,旨在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我國環評法第5條之開發行為,即揭櫫各種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認定之。

然而,現行環評審查因審查時程過於冗長並無效率,將影響重大投資計畫推動之時程。查,2015年聯合國「世界投資報告」指出,台灣之外國人投資,在全球211個國家與地區,排名倒數第五,環評成為阻礙企業投資重要原因之一。以六輕四期擴廠計畫為例,每日需新增近10萬噸水,六輕廠曾提出採用伏流水,經濟部認定伏流水是地上水可使用;但部分民眾堅持伏流水是地下水,反對使用。最後改採回收農業用過的水,再處理利用,也花了三年時間,才找齊散落海內外的140幾位地主蓋章同意,送到雲林縣政府審查,最後的決議是採用海水淡化,六輕因此開始興建台灣第一座大規模海水淡化廠。又如國光石化投資案,過去花了10年時間辦理環評,最後因白海豚爭議問題放棄投資開發;反觀長春石化赴新加坡投資,只花6個月就通過環評,兩相對照,投資廠商必然會選擇更有效率的海外投資環境。

檢視我國環評審查過於冗長原因,不外乎有下列原因,首先環評審查項目無止盡,環評範圍被無限擴張,開發單位永遠有做不完的評估。以致於在案件送審之後,盤點書審意見、補件、來回審查、再補件,就有可能花上數年時間,如果被認定須進入第二階環評,還須花費更長久的時間。其次,環評審查沒有明確標準,環評法雖規定審查會議及環評大會,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但遇到爭議案件,往往要超過三次以上時間,甚至還要開專家會議。再者,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棄守職責,環保署變成開發與否之擋箭牌。

環保署召開審查會議時,通常都會邀請相關部會出席,各單位都會提問,並要求業者配合辦理。但有業者曾事先行文詢問主管機關的意見,等到開審查會時,出席代表卻表示不行,意見前後不一,令人錯愕,最後環保署可能變成「公親變事主,裡外不是人」狀況。此外,就是少數民意凌駕專業,缺乏理性論述時,淪為全民公審。環評法設有公民參與機制,業者須召開說明會、公聽會,資訊即時公開透明,民眾也可以到審查大會上登記發言,以致於環評委員承受極大壓力,而不敢輕易放行。

本報呼籲,目前政府正積極推動前瞻建設計畫,必須徹底認真檢討現行環評制度問題,以避免環評制度問題影響經濟之推動。環評委員不是通才,專業項目應分工審查,以免環評項目被無限擴張而不合理,同時建議提高委員審查出席費,以符合比例原則。再者,相關部會出席審查會議,應站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協助解決,未來是否取消環評否決權,將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值得進一步評估檢討。又,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案,政府應有能力與民眾溝通,建立民眾對於政府信任,特別是環保團體,避免環評審查變成全民公審,甚至變成民意代表舞台。如此,才能讓台灣之經濟再度活絡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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