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12期 社論-面對極端降雨 政府應有完整的防暴雨之道

612、616兩場超大豪雨,北市多處傳出災情,並讓台北市政府折損了兩位高階局、處首長。

根據研究顯示,台灣全島大雨(每場降雨量超過300毫米)次數呈現「直線上升」趨勢,從2004~2011,大雨的次數,每年平均出現22次,「極端氣候」已成為常態,其降雨量大且集中,全年七、八成的雨量集中在一年當中的20天落下,又大又急的豪雨、暴雨將不斷發生,使得政府依據過往降雨經驗值所設計的排水系統,總是出現「破表」的窘境。全省各地無法預測的淹水災情不斷上升,政府在接二連三的洪水與風災威脅下,不僅因救災而疲於奔命,在災後的復原與重建,更成為政府現今最大的課題。

就台北市而言,除持續推動「總合治水」計畫外,今年剛通過的《台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間新建築物減低水的排出量,將強制要求實施保水、透水鋪面、屋頂儲水及綠地等設施,以落實自我防衛系統;其中保水措施為總合治水重要工作之一,保水分貯留、滲透,貯留包括雨水調節池、滯洪沉砂池、校園運動場或停車場等貯留空間,還包括抽水站自動化監控系統等。

雖然台北市針對強降雨所引至之災害,在防範上下了不少功夫,但是天氣在變,強降雨異常在變,而硬體工程設施仍有其極限。市區排水僅能容納3、5年重現期的雨量;增大排水設施、蓋滯洪池,也僅可應付25年重現期雨量,諸如616文山區降雨量,已超過台北每小時78.8毫米的設計系統,在此種超過設計暴雨來襲,淹水是必然的。因此,就政府的立場而言,只要能減輕人民損失,各種方案或硬體工程都值得一試,可並行不悖。故針對氣候變遷,極端降雨時的應變,建議政府應有的行動如下:

1.平時作為:

a. 防災措施、設施需要常常養護、演練,才能在最需要的時候發揮作用。諸如,此次有些地區本來可以不必淹水,因抽水機故障而無法在最需要的時候發揮作用。

b. 地方政府的預防性任務編組應確實執行,並提供沙包以作為因應,且抽水機組應預先布設及編組。

2.長期作為:

a. 政府須適時檢討或更新 “設計標準和要求”。首先應蒐集並建立易淹水地區資料庫,以延緩、減輕天災時造成的災害。其次因規劃設計的重現期資料是利用過去歷史資料分析而得,故在氣候變異,水文條件可能改變的情形下,相關的設計標準或規範,應配合做適當的更新或修訂,以避免,後續之分析成果含有較高的風險性及不確定性。

b. 訂定“城市規畫與建築要求”。北部都會區近十年來不斷增強防洪能力,諸如台北捷運部分車站的入口處增高50至60公分,設有自動防水閘門等,降低超大豪雨積水對捷運交通的衝擊。

c. 設置相關水利設施根絕水患。如設置防水閘、增加排水設施容量、找低窪公有地做滯洪池。

d. 政府應建立颱風洪水引致之災損賠償制度。建立讓人民安心的洪水災損賠償制度

這些年經歷的痛苦所累積的處理經驗和應變能力,台灣對防災、救災工作應當有相當的熟悉度,此次大雨的突襲,雖大致上都能夠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但面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政府應更積極進行事前的充足準備、災情預測與監控、及時的防災行動,經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儘可能減少人命財產的損失。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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