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35期 社論-土木工程亟需法律位階的土木工程法

有建築法就要有相對的土木工程法,如果沒有建築法,也就可以沒有土木工程法。先進國家有的法,我們不一定要有;同樣地,先進國家沒有的法,我們也不一定就不需要。國家不同、環境不同、制度不同,自然要各適其所需及其所必要,不應該拘泥於他國之有無。

台灣的機車密度應該是世界第一,為適應它的特性所訂出的路邊停車格及二段左轉,亦為世界各國所無,但它的獨創性,讓國土狹小的台灣,將機車管理得井然有序,也發揮了它最大的行駛功能,不致交通混亂。這證明了世界各國沒有的,台灣可以獨創,還可以讓世界各國刮目相看。同理,在台灣地理環境特殊及氣候極度變遷天然災害頻傳的狀況下,土木工程法就有其立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更何況有建築法,為什麼不能相對的有土木工程法?

公共工程是供公眾共同使用之工程,不論大小對使用人的安全及是否便利非常重要,因以涉及公眾重大權益的事項,就應該提高法令的位階來規範,而不能只以行政命令來執行。行政命令並無絕對的拘束力,可以作為也可以不作為,不作為並不會違反規定,何況條文中常加上一個「得」字,更有彈性,更可以不作為。但是法律則不同,必須要有作為,不作為,不做不錯是違法的,如此才能達成工程建設的嚴謹性。

重大公共工程影響國家或地方的發展極為巨大且廣泛,而其工程金額也極為龐大,規劃是否適當、是否周全、是否未虛耗工帑,主辦機關自行審查未必能發現其盲點,囿於既有的觀點及決策,很難有較高的視野來審視全案。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報認為土木工程法之立法是有其需要及其不可或缺性。而外審不是要否決主辦機關的能力及技術,而希望在不受干擾下,能基於專業而做獨立的判斷,能從更廣更高的觀點來看問題,自然也不會有工程技術顧問公會擔心以小審大的問題。

現行制度已有超高層建築結構外審、水保計畫外審、施工計畫外審等的審查實績,可證明外審的功用在相輔相成,也不會影響進度及效率。在便民方面,技師公會基於專業良心,更會配合業主或主辦機關在時間上的要求。從已有的制度施行順利,自然可以證明未來土木工程法若立法成立,可以在細則上規定時效,不會延誤工程的進展。

另外一個必需委外審查的重大理由是,許多工程的土地未完成徵收、界面未釐清楚、建築線未準確測定、要拆除的建物尚未拆除等等,即倉促發包,許多工程無法順利施工,常需等待問題解決後才能施工,甚至有的一開工即停工,這些都增加了施工管理的費用,許多原本有合理利潤或微薄利潤的工程,最後也都蝕本。還有最為人垢病的是工地中的公用管線設施,水、電、電信、瓦斯等要求遷移時,推三阻四慢吞吞,常以年度未編預算、人力不足等因素,妨害順利施工。土木工程法立法以後,外審就可把這些有瑕疵的案件,做適當的約束。還有許多工程,經常出現在施工中變更設計,有的一變再變,不僅影響工期,有的變更後增加的施工費用龐大到令人咋舌。為了杜絕這些漏洞或說是漏習吧,我們真的需要有立法位階的土木工程法,所花的費用不多,程序也極簡單,卻能真正的造福國家和全國人民。

本報由衷的希望有關單位能用更高的眼界與更廣的心胸來對待土木工程法的立法,未來還可能成為世界各國取經的對象也說不一定。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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