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近年發生許多建築物火災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傷,而類似的悲劇卻不斷重複發生,讓人聯想到建築物公共安全到底有沒有人把關。探究這些發生火災之個案,驚訝的是不乏剛剛通過室內裝修審核的新穎建築物,難道是室內裝修審核無法把關?尤其在攸關人民公共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政策執行面的缺失,值得檢討。

「建築法」第77條第二項規定,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同條第三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於是,內政部頒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以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同法第77條之二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事項;又,同條第四項,授權頒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立法意旨在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而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立法意旨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管理。此兩項建築物使用管理法令,授權管理建築物的範疇類同,但執行上卻無發揮相輔相成的立法效用。

又查,依照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審核項目,包括:1.申請圖說文件,2.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3.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等三項內容,並未要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結果,應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要求標準。因此,文首所述剛剛通過室內裝修審核之新穎建築物,卻發生火災之情事,可謂其來有自。

此外,許多政府建築物,因為使用目的不同或變更使用目的,經常要進行室內裝修工程,但因為室內裝修審核結果,並未明確的說明建築物裝修結果,是否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造成許多裝修工程結案以後,仍無法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複查、或建築物公共安全定期檢查的要求,導致要重新編列預算,改善不合公共安全規定的裝修;即便是民間變更使用目的建築物,亦復如此,勞民傷財,莫此為甚。

綜上所述,此種建築物公共安全的漏洞,實肇因於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並未要求應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標準。是以建築法第77條與第77條之二的立法意旨,有必要更進一步聯結,以阻絕法律條文的漏洞。

本報以為,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6條審核項目,增加列入建築物公共安全審核標準,讓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管理,同時兼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的功效。換言之,一方面執行室內裝修許可審查,同時要求裝修結果,應滿足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管理標準,可謂兩全其美。

此外,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審查機構資格、與第8條規定審查人員資格,亦應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技術資格的機構與人員參與,才能落實建築物室內裝修兼具公共安全管理標準。我們深信,只要修法完成並落實施行,必能防範火災悲劇的發生,以促進人民生命財產的保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