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於數年前發生一件民眾向北市建管機關檢舉地下室梁及1樓外牆擅自開口的案件,當時北市府函請管委會委託專業辦理結構安全鑑定,然而就鑑定報告的內容,市府建管機關並未查明其是否屬實,甚至將內容前後不一的鑑定報告都准予備查,市府對此的辯詞為:「市府建管機關並非專業鑑定單位,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僅能就行政事項審核(如載明鑑定標的物、鑑定結論明確、戳章執業圖記等),專業技術部分當由簽證技師依法負其責任,市府對於鑑定報告無權亦無法予以實質審查。」不過監察院則認為,市府若「無權」、「無法」審查結構安全鑑定報告,那市府如何「准」予備查?市府的「備查」機制實際上形同虛設,審查機制顯有缺漏,難辭疏失,乃於98年4月27日作成糾正案。

由於監察院的糾正,北市主管建築機關於今年8月31日預告訂定「台北市建築物結構安全簽證爭議事件處理準則」,其中規定建築物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等涉及結構變更經過專業簽證的案件,如利害關係人對於簽證內容有疑義,得檢具具體事證向都發局提出異議。都發局於受理後應通知原專業簽證人提出查復報告書,或者由被檢舉的屋主委託專業鑑定。如果查復或鑑定的結果與原簽證內容相符,處理準則規定須由利害關係人自行負擔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而鑑定的結果若涉及結構安全,則另由他造委託原專業簽證人所屬公會辦理鑑定,如該公會提出的鑑定報告是認為無涉及結構安全的情形(亦即與利害關係人委託的鑑定結論不同),準則規定得由利害關係人逕循司法途徑辦理,俟司法判決結果續處。

由上述處理準則可知,主管建築機關完全不介入兩造爭議的判斷,仍然嚴守所謂「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新的辦法只不過是制定了一套兩造委託專業鑑定、提交鑑定報告的程序,縱使其中有專業鑑定認為建物有結構安全的疑慮,主管建築機關仍可不予置理,讓民眾自生自滅,任由民眾自行決定是否要打官司來解決問題。

然而,依據建築法第1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有維護公共安全的法律義務,建築法第34條亦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有審查與「鑑定」之職權。建築法第77條則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對於該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由上舉建築法規定可知,主管建築機關對於有關建築公共安全的事項,應積極任事,本於權責自為判斷,如認為有專業判斷上的困難,亦得引入專業參與或委由第三機構鑑定,而不是將這類攸關民眾身家性命的問題,當成私人之間的紛爭。設若利害關係人不提訴訟,是否即可無視結構安全疑慮的存在?倘若建築物將來因此發生公安事故,建管機關實難辭其咎。

民國88年發生921大地震,震毀了無數供公眾使用的大樓建物,當時對於監察院的調查,建管機關的說詞一律都是「行政與技術分立」,但不為監察院所採,法院也有多件判決國家賠償的案例,然而十多年來,未見建築管理制度有何革新除弊之舉。而這次因為處理室內裝修的鑑定問題,北市建管機關又遭到監察院糾正,但其相應提出的法規草案,仍充斥「行政與技術分立」的遺毒,不但利害關係人可能花了鑑定費還是沒法解決問題,對照921後監察院多起糾正案的處理結果,似乎又是一樁無用的舊戲碼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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