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期 社論-技師被付懲戒應以違反本科技術為條件

技師被付懲戒經常所引用之法條為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其對應懲處法條為第41條「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技師法第12條「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因此,技師被付懲戒應建立在違反本科技術之基礎上,才符合權責。

技師執業通常與業主簽訂合約為委託事件之依據。一般工程合約內容主要項目略分為工作範圍、工程地點、工程總價、工期、工作人員資格、工作執行方式、技師簽證、設計及規範、變更設計、數量估算、預算、單價分析、施工說明、估驗計價、爭議處理、罰則及合約終止等。

爭議如日曆天或工作天,2者都有例假日、國定假日、颱風天之扣減基準;如開工日,係為報備開工或自動計日開工;如工作人員或派遣人員學經歷,資格不符合約規定或執照類別;如未執行合約或項目、未依會議決議執行、技師未出席簽到等。與本科技術無關者以合約條款可規範或解釋之,屬一般商業或工程法律之範疇,應以民事訴訟法為管轄範圍。

爭議如設計疏失之圖說不全或錯誤、規格或功能不符、分析或計算錯誤等﹔如預算編列之預算漏項、單位誤植、數量錯誤、單價偏離等﹔如物調指數如何為指數之計算基準,如何認定其合理的誤差範圍。與本科技術有關者,該技術無法以合約條款規範或解釋之,應以技師法為管轄範圍。

但往往工程主辦機關不分該委託事件(合約條款),其爭議是否與本科技術有關,一律以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為理由,函送工程會被付懲戒。工程會即依技師法啟動懲戒程序,通知被付懲戒技師答辯說明,如此不尊重技師?移送過當?造成懲戒事實的遺憾?為更明確定義及防止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的過當使用或濫用,建議修改為:對於委託事件有關本科技術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工程合約屬定型化契約,合約條款由工程主辦機關單方面所擬定。消費保護法第2條第9款「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做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定之契約」。定型化契約根本的問題在於管理者利用優越的地位訂定有利於己的保護條款,因而造成相對人的不平等。工程主辦機關經常曲解原意或過當解釋契約條款並進而函送技師被付懲戒。工程合約之訂定基本原則: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應為技師公平之解釋、應有契約之磋商條款,方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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