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8期 社論-遵行工程倫理 做好監造工作

「工程倫理」的首要意義,在建立專業工程人員應有的認知與實踐的原則,工程人員應維護及增進其專業之正直、榮譽及尊嚴,增進工程人員對職業道德認識,使其個人以自由、自覺的方式,遵守工程專業的行為規範,利用所學之專業知識及素養提供服務;簡言之,就是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才能善盡社會責任,達成增進社會福祉的目的。但根據工程會之施工查核結果顯示,監造工作尚有極大之改善空間,惟有遵行工程倫理,方是做好監造工作的不二良方。

兩年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大力推動三級品管制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極力督促中央及地方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查核各項工程;並強化對公共工程材料檢驗、試驗之管理,加重監造單位材料抽驗責任,以提升公共工程材料品質管理。實際的方式表現在對公共工程之施工查核方面,工程會規定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ㄧ旦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此外,並通知監造單位撤換監工人員,及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而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就會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在規定之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由於施工查核被列為丙等後,主辦機關之承辦人員連帶也會受到處分,有的地方政府還列為年終考績的依據,嚴重的還會受到行政處分。因此被列為丙等的工程,主辦機關大都會將監造單位移送工程會懲戒。一般的原因是設計錯誤或監造不實,造成工程品質不良。設計錯誤多半是設計人疏忽所造成;監造不實則大多數是:監造人沒有親自赴工地監造,或未親自查驗材料的品質,讓承造人有意無意以不符設計要求之材料誆代,以致材料的品質發生問題。

其實各地方政府統計施工查核的缺失,大多數不外乎是鋼筋的尺寸、搭接長度、保護層不足;模板使用過度,造成漏漿、蜂窩、混凝土破損、表面不平順;監造人未落實審查施工材料的檢驗報告,沒有發現材料規格與設計不符…。更有進者,如放樣後未校核,完成的構造物與設計不符,皆是監造人未實踐工程倫理的規範,真正落實監造的工作所造成。

綜上所述,可見目前公共工程之監造人要落實監造任務,尚有許多必須加強提升之空間。本報希望工程會能衡酌現況,對技術服務費用能予以合理之調整外,並要求監造人能真正駐場監造;而非呼應某些人之「重點監造」謬論,讓監造人敷衍了事罷了。換言之,若能讓監造人誠心遵行工程倫理守則,達成『維護雇主權益,嚴守公正誠信。並體察業主需求,達成工作目標』之真意,嚴守分際,自能做好監造工作。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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