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4期 社論-反對讓公務員技師擁有執業執照

技師法第18條明定「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其立法意旨要在讓技師執業能符合專業、公正、自主的原則。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97)年6月,提出的技師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擬將前條文全數刪除,準備發放執業執照給予具技師身份之政府官員,讓該身份之公務員技師執業時,可能陷入違反工程倫理的兩難抉擇,本報堅決反對。

修正案中所提說明,謂「公路法、大眾捷運法、電業法、建築法等相關條文,均有政府機關(構)內具有相關技師資格者得辦理本法所訂技師技術事項之規定。為確保此類機關(構)自辦技術事項之品質,及賦予辦理者應盡執業技師之責任,本法修正規定相關技師應申請技師執業執照,始得辦理相關工作,爰刪除現行條文云云」。修法之理由讓人無法信服,更無法理解:公務員技師擁有執業執照與否?居然與『自辦技術事項之品質』扯上干係。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公布實施後,各政府單位皆能遵照執行。唯獨經濟部水利署,發明「審查簽證」一詞,將該署92年度所有水利工程,由其內部不具技師身份人員,執行設計監造工作,再招標由得標之技師辦理簽證,以規避應由技師親自辦理設計、監造工作之規定,明顯違法,坐實「租牌」之行為。該案經土木技師公會向工程會檢舉,工程會乃於92年2月,以工程企字第09200048430號函,指出該署「招標文件之採購標的及委託服務內容,尚有未恰,請即更正以為適法」。

迄今,水利署依然未更正適法,誠為政府依法行政之一大諷刺,影響當今台灣守法風氣之敗壞,難逃公評。而今工程會修法,擬發放執業執照給予具技師身份之公務員,難道是『削足適履』,以利水利署『就地合法化』嗎?!

至於修法理由中,提到建築法,實為引喻失義;因為建築法第13條,雖規定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等,依法取得建築師或技師證書者任之。但同條文第一項也規定,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故迄今具建築師身份之公務員,皆無開業證書,而現在公務機關之建築師,多數從事建築管理業務。何況建築師法第25條第1款,亦有建築師不得兼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之規定。

工程會范主任委員,在去年結構技師全聯會大會上宣稱:「從不向惡勢力低頭」,令人敬佩;此處請求范主委能夠言出必行,掃除政府中的惡勢力,貫徹維護法治的使命。馬英九總統在今年元旦文告中,提到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以提升國家的競爭力暨「依法行政」等政策,就應該服膺政府辦理行政,而技術交給民間處理的原則,讓『技師執業能符合專業、公正、自主的原則』,才是提升工程品質的不二法門。

總之,公務員辦理公務必須遵守公務員倫理,而技師執業亦應遵守技師倫理,這是工程會積極推動工程倫理的要旨。本報必須嚴正的指出:公務員技師擁有執業執照,必然無法讓技師執業能完全符合專業、公正、自主的原則,對整體工程品質顯然弊多於利,徒讓公務員技師陷入違反倫理的兩難抉擇罷了,奢談確保自辦技術事項之品質。寄盼工程會,體會『聞聲救苦』之真義,了解『聲』從何處來,才是全民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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