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期 社論-建立事權統合的專責機構 刻不容緩

全球氣候變遷所引發之天然災害頻率及致災規模,已有越密越大之趨勢,因此強化各種土木工程設施健全生命週期的強度與防災性,首先要藉由政府組織再造,建立事權統合之土木及大地工程專責機構,才能由上而下,真正面對各種天災之挑戰,並讓土木工程從業人員發揮長才,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事權統合最成功的例子,首推香港之土力工程處即是典型之範例。在1960及1970年代,一連串的重大坡地災害,讓香港政府以破釜沈舟之心態,從國外聘請邊坡大師,在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之下成立土力工程處,以事權統一的大地邊坡專責管理機構,讓香港的大地專業才能得以有系統地開始發展。香港政府一方面通過對大地工程的審核品質控制及提高護坡工程質量,另一方面則發展防止邊坡滑動計劃,將現有低於標準而具高風險的邊坡加以改善和處理,以提高邊坡穩定性,大幅降低坡地災害的發生。

台灣是否有需要成立大地工程處?事實上,由於台灣的先天條件,坡地佔可使用土地的2/3強,隨著人民對於坡地提供的良好景觀需求,坡地社區在1980年代後,便雨後春筍般的開發,興建在坡地的社區與土木工程,風險極大,並曾發生多次重大傷亡的坡地災害,因此,仿效香港成立大地工程處,一直是土木及大地工程產、官與研的共識。

目前台灣的坡地管理,最大的問題是規範混亂、事權毫無統一。以山坡地最重要的水土保持為例,在規畫設計階段,若以建築開發案為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工務建管體系,工務建管體系一旦收受開發案,會將水土保持計畫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書圖,但是水土保持計畫中的排水設施,工務建管體系亦會以不同規範加以審核,嚴重浪費社會資源。此外,規模較大的開發案,又有工務建管體系的坡審,坡審又有部分內容與水土保持計畫重複,經常發生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通過後,在坡審階段又重新修正,造成水土保持計畫要重新辦理變更設計,明顯的疊床架屋及造成民眾的困擾。

另外一個與土木及大地專責機構相關的問題,即是規模較大的主體土木工程因為沒有開發許可制,變成無法可管。規模較小的水土保持工程因為水保法的完善,有嚴謹之開發許可制及施工監督管理機制,造成坡地設施的施工階段,是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負責施工查核,但是若涉及在邊坡施工的道路工程,整個工程主體可能為道路工程,然而道路工程的主管機關對於道路工程的施工卻未建立查核制度,因此,整個工程只看見水保體系的工程告示牌,未見主體工程的告示牌,此問題,即是國土建設部未成立,事權統一的土木工程開發許可制出了問題。

事權統合的好處為政府主管機關的公務人員,無法互推皮球,造成整個工程設計品質不一致,流程冗長,績效不彰。最重要的,是要能拿出績效,真正提升土木工程的質與量,降低與減緩天然災害發生的機會,以造福全民。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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