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6期 社論-有感政府應讓「營建材料試驗室管理條例」儘速立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年12月初率員到南投縣,針對神木村大石爺聯外橋梁及神木國小聯外道路兩項工程進行鑽心抽驗,發現工程有嚴重瑕疵並偷工減料。工程人員鑽心試體取樣後先編號再會同人員逐一簽名,並照相存證後送驗,以防止被掉包。工程會主祕指出,檢驗結果公布後,將依不合規定程度,依採購法追究廠商責任,懲處相關人員。其並強調此次抽驗有「殺雞儆猴」作用,希望廠商不要再偷工減料。

 若因材料抽驗並公布檢驗結果,其不合規定則依採購法追究廠商責任,而有「殺雞儆猴」之效且讓廠商不再有偷工減料之情事;那早在行政院從民國85年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至101年初歷經6次修正,其相關品質管理已包括品質檢驗及抽驗規定,並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且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TAF)之檢驗及抽驗制度下,理應達到有公共工程偷工減料減少之效果,惟實情並非如此,公共工程仍常發生重大偷工減料之情事。

 去年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路見不平查緝專案」,偵辦地方瀝青混凝土道路工程廠商偷工減料,並與材料試驗室勾結出具不實檢驗報告,引起各界對材料設備檢驗之重視。工程會為避免材料設備檢驗之舞弊作假情形再次發生,再增訂材料設備抽檢驗程序及費用編列原則。惟如南投縣神木村大石爺聯外橋梁及神木國小聯外道路兩項工程偷工減料之情事仍一再發生,說明目前所規定經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TAF)規定下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制度仍無法杜絕工程偷工減料,對人民之公共安全並無法確保。

 公共工程之驗收及查核均依據試驗報告,但目前之試驗室良莠不齊,且僅有惟一之TAF認證單位,更無任何之管理條例,而TAF管理土木領域已有十幾年之久,但公共工程之假報告仍有相當之比例。試驗報告如同醫師之檢驗報告,例如肝炎GDP、GOP之判斷,怎可開放全部人僅依CNS17025通過合格後即可設立試驗室,此亦為目前TAF報告造假仍有相當比例原因之一,應限制TAF試驗室土木工程測試領域報告簽署人應由土木技師等專業技師辦理簽證,專業技師受有技師法懲戒之規定,可能因試驗報告造假而撤銷其技師資格,使能有效降低試驗報告造假的比例,徹底降低工程偷工減料之情事。

另依技師法第13條規定:「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營建工程材料試驗為技師執業範圍。惟目前規定試驗室主管及報告簽署人資格僅需參加30小時TAF訓練即可簽署試驗報告,此規定不但侵害技師執業範圍,實已長年危害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甚鉅。

 為有效降低試驗報告造假的比例,應讓工程試驗報告回歸專業,依技師法規定,營建材料試驗報告由土木技師等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政府不要再無感,要讓工程品質之材料設備檢驗導入正軌,讓人民對公共安全施工品質重拾信心,儘速讓「營建材料試驗室管理條例」早日立法,才能真正維護材料試驗的公信力及確保工程品質,真正「打擊貪腐蠹蟲,剷除偷工減料」而造人民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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