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法全名土木工程法,是一部『對工程之全生命週期能有效管理,且能落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律』。自當年高屏斷橋後,多年來主管機關雖然對危橋傾全力修護,但部分仍在此次莫拉克颱風襲擊下,造成28座橋梁斷裂倒塌,其中有十餘座係交通要道之省道橋梁。此外,最受矚目的小林村災情,係土石邊坡崩塌災害,亦令國人震撼不已。但不論災害種類,造成本次災情的主因之ㄧ,乃係國內土木工程,迄今無法落實專業審查及管理維護制度,以致風雨ㄧ來,土石及重大建設災害頻傳;ㄧ旦土木法立法,便可矯正國人便宜行事心態,確保公共安全。

 所謂全生命週期管理,係指涵蓋土木工程之規劃、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管理及維護等各階段之管理。目前國內土木工程,大部份僅辦理規劃、設計、施工、驗收而已,至於審查、管理及維護大半付之闕如;換句話說,台灣的土木工程週期只做半套,無法確保公共安全。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根據西元1923年日本關東大地震之經驗:『發生地震後引發土石流的臨界降雨量,僅需地震前的一半,且需經過4、50年休養,才能恢復到地震前的水準』;然而,921集集大地震至今不過10餘年,在本島各地,最近又常發生一、兩百年的颱風異常降雨量,乃造成如莫拉克颱風的慘痛土石流災害事件。

 台灣是一個南北向呈狹長形之島嶼,而山坡地佔了面積的百分之70以上,河川多呈東西向,以致濁水溪,大甲溪等河流,從發源地到出海口,長僅100餘公里,上游山坡地與下游平原之間,沒有寬廣的緩衝區間,河流坡降大,不易涵養水源。加以台灣河川的管理,在上游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歸林務局管理、中游由水利署及水土保持局共同管理、下游則由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理。可謂多頭馬車,欲求事權統一,戛戛乎其難哉!河川治理的各項工程,若依據土木工程法生命週期的觀念執行,則應將整條河流,自源頭集水區至出海口,納入單一權責單位管理。

如查香港的土木工程署(自2004年以後,更名為土木工程拓展署)下設土力工程處,土力工程處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審查岩土工程設計,確保它們符合現行的安全標準。岩土工程審查的範圍,則包括所有建築發展和土木工程的岩土工程設計,以及工地監督標準。土力工程處負責審查私人、公共機構及政府部門設計,並針對各種土地整平工程、斜坡鞏固工程、擋土結構、隧道、岩洞和深層挖掘工程評審是否恰當。

 此外,土力工程處負責管理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包括策劃和施行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工程、管理財政資源、監察工程開支和進度、甄選防止山泥傾瀉計劃工程顧問等;同時,該處亦負責篩選納入防止山泥傾瀉計劃的斜坡,並為其他部門的強化維修斜坡計劃提供技術支援;並研究須優先處理的人造斜坡和擋土牆,確定其潛在風險和所需的防護工程。如既有斜坡須施行防護或補救工程,該處會負責詳細設計和施工,使斜坡達到現行的安全標準。

 總之,管理規範河流的發展基本計畫,應配合修正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而流域內管理事項,應遵循基本計畫方針,同時擬定流域發展實施計畫。實施計畫,則應包括水資源開發利用、水污染防治、水土災害防治、集水區經營(含水土保持)、生態環境調查及保育、河川管理、下水道建設與管理等各項計畫。本報認為,土木工程法是執行上述各項工程管理最完整的法規體系,有了土木工程法,才能與其他法規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換句話說,事權統一,計畫及法規周詳,才能真正根治土石流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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