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95期 社論-民間工程 應導入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民國82年10月7日,行政院秘書長台82內字第35370號函,核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以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理系統。針對國內公共工程品管過程之缺失,訂定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民國85年12月13日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之後二十餘年間,政府相關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皆受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範,但為何民間興建建築工程,就沒有類似的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或架構法規,以落實人民財產的保障。自921大地震眾多建築物倒塌,損害人民生命財產的教訓,以至於後續建築物災害的發生,例如新竹縣竹北住宅建築物開挖,地下室崩塌災害個案,證明台灣雖具有多麼進步的施工技術規範,但部分廠商連基本的工程施工品質管理觀念,付之闕如,一國兩制的台灣建築工程,其實只是包裝漂亮糖衣的產品,奢談人民財產的保障。

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管理,應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於工程開工前擬定施工計畫,製作施工圖,訂定施工作業要領,提出品管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以落實品質管制。而這套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皆賴品質管理人員完成。

公共工程品管工程人員,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才能擔任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系統的業務與職務。二十多年來,臺灣已經培養許多具有豐富經驗的品質管理人員,他們為了政府公共工程的品質,推動實施品質計畫、紀錄稽核品質檢查,以推升工程品質,貢獻自己的專業而任勞任怨。如果臺灣工程品質,要進一步提升接軌國際,政府應該將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擴及所有的營建工程項目,方能落實工程品質的保證與信賴。

政府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已經有完整的制度與架構規範,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的經驗顯示,工程材料及施工檢驗,攸關工程的品質與安全,經過自主檢查表詳實紀錄施工複查項目,落實三級品質管制精神,保障與保護工程的品質與安全,即使發生工程災害,也能迅速改善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的缺點。

民間營建工程,不應放任無管理,倘因政府對民間建築物施工品質,未建立管理制度與架構規範,衍生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仍難逃國家賠償法之責任追究,期望政府主管機關重視,研訂民間工程的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建立工程履歷資料庫的管理,落實保障人民財產與居住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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