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無障礙環境之推展,自民國69年「殘障福利法」制定以來,迄今已有三十餘年的歷史。期間,相關法令雖經多次的更迭與修正,然其效力仍僅侷限於公共建築物,並無法全面涵蓋所有的建築物類型;直至民國101年「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的增、修訂,方將私人建築物納入無障礙環境要求的體系,讓建築法令無障礙環境的強制性要求延伸至私領域,為我國無障礙環境建構與契機開啟了嶄新的紀元。

民國69年「殘障福利法」的制定,可謂台灣無障礙環境的濫觴,期間歷經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及民國96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更名與修訂,讓身心障礙者的健康權、就業權、居住權、通行權以及人身安全等權益受到更合理的對待與保障。而在設置無障礙環境的規定方面,則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於民國77年增訂「第十章公共建築物殘障者使用設施」為最初的依據,歷經民國85更名「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民國97年制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及民國101更名「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等主要過程。綜觀其使用對象與建築物類型變更的兩大脈絡,在使用對象方面,將早期僅提供「殘障者使用」的狹隘定義,至較廣泛的「行動不便者」,最後再至「人人使用」的通用觀念。而在建築物類型方面,則由早先僅針對「公共建築物」,再至「建築物」全面要求的範疇。此重大的變革與發展趨勢,為我國福祉社會的建構努力立下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更向友善城市的國家形象向前邁進一大步。

「建築法」的立法精神與管制内容雖不溯及既往,但因我國無障礙環境的要求可溯源至「憲法」的層次,致使建築法體系中牽涉到無障礙環境建構的部分均有溯及既往的要求且應從新、從嚴的規定。由此可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更名「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與部分條文的修正,可謂無障礙環境建構過程中遲來的社會正義,也是還給諸多「身心障礙者」以及「行動不便者」一個通行的公道。此外,再從「福祉社會」與「公民平等權」的觀點檢視,亦不難發現多年來台灣對於建構無障礙環境所作的努力不但不夠,公部門更有嚴重剝奪國民公平使用公共設施以及接近大自然機會等疑慮。

自聯合國宣佈1981年為「國際殘障年」以來,無障礙環境的追求普受歐美等先進國家所重視並積極推動各項政策。因此,無障礙環境建構不僅是一個地方政府的內政問題,更是國際人權指標、友善城市以及福祉社會等國家形象的重要評斷依據。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5年前後所推動的「騎樓整平計畫」,其成效雖有不同的評價,但讓台北市躍升成為世界前三十大宜居、友善的城市之一,卻是一項不爭的事實。換言之,加強無障礙環境的建設,不僅是物質和精神文明的集中體現,更是社會進步以及與世界接軌的重要標誌。此外,當歐美等先進國家的無障礙環境建構早已採用通用設計的理念,而台灣還停留在滿足法令最低要求的細節上討價還價的時候,無疑地顯示出台灣相對的落後、不文明與不友善。因此,無障礙環境的建構不應再劃地自限,應採更積極的態度與作為,方能讓台灣成為旅客按讚並感動的另一旅遊聖地。

如何基於台灣地區特有的地理環境、氣候條件與建築構造,建構一個本土性且全面的無障礙空間與生活環境,還給行動不便者一個「行的自由與安全」,將是台灣邁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在面對人口老化、社福政策,以及提昇整體競爭力,擠身先進國家之林上亟待努力的課題與必須審慎面對的挑戰。因此,本報在此呼籲內政部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現福祉社會應從無障礙環境作起」,同時深深期盼不久的將來,台灣各縣市真正達到「行無礙、處處無障礙」的宜居、友善城市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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