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07期 社論-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條款看政府的怯弱與虛妄

馬政府第二任執政,油電雙漲與證所稅之開徵,使執政團隊之滿意度降至新低。此間於政府舉措與施政方針自有諸多針砭之處,但魔鬼藏在細節裏,行政者之自信與裹足我們亦可由一些細節看出端倪。我等技師竟日接觸政府工程與勞務採購作業,我們且以政府採購之契約範本來看這細節中的魔鬼,提供馬政府第二次就職來的建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為主管機關,尚且不論政府組織改造後該單位的去留,我們觀察此間其發佈之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來看機關於各種採購類型之基本方針。不論於政府採購中之工程、勞務或財務,甚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契約範本,魔鬼就在細節裏,契約範本之條款所呈現的虛妄與怯弱,或許是導致執政滯礙與滿意度降低的所謂細節。

政府採購中之工程、勞務或財務,甚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契約範本,常出現「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機關解釋為準。」之用語,此契約範本與政府採購法第一條揭櫫之「公平」原則大相逕庭,但仍使用良久。契約其一方之虛妄可見一斑。而另一方面,常出現「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免除或減少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財務採購範本)」「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勞務範本)」「預定進度表,經機關修正或核定者,不因此免除廠商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工程範本)」,「本計畫雖經履勘合格,並不視為免除乙方對本計畫...之一切責任與義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範本)」,這常出現的「就是我說 OK,不代表OK」的字眼,充份呈現其怯弱與企圖「減輕或免除」定作人或買受人於民法上之法定責任。

就法論法,以民法承攬為例,工程採購為定作人(甲方)與承攬人(乙方)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契約標的之民事契約。民法§189條,明訂定作人之指示若致第三人損壞不能免除責任,比如計程車司機撞到人,乘客不負責,但乘客要司機超速結果撞到人,指示超速的乘客還是要負責。民法§497條亦明訂定作人所提供之材料或指示致完成之工作有瑕疵,定作人不得請求修補,解約,減少價金,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或受任人,亦即工程承攬之營造廠或受委任之顧問公司技師,常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之過程進行工作之修改,比如審查圖說或報告的審查意見,就充滿了密密麻麻的「指示」行為,若不依這些指示進行修改,礙難驗收結算請款。但政府採購之主管機關明定之契約範本卻為保障機關之權利而明定與政府採購法(§1契約公平原則)及民法(§189 §497)違反之條款,使承辦之人員拿雞毛當令箭,且指示錯誤仍不需負責,任供應商在爭議調解與三級三審的過程中倒閉,流失工作機會,白費多方力氣使 GDP 歸零。

在台灣目前民選總統任期第二任的開端,油電雙漲與徵證所稅致百業變化,人民怨聲載道之際,我們提出治國一如企業管理,只要看出細節,簡單處理即可有好的結果。政府採購契約範本條款即為細節,簡單刪去幾條即可有好的結果。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充份呈現政府施政的虛妄與怯弱,我們期待政府從細節開始苦民所苦,使這佔 GDP最大比例之政府採購契約真正平等,撇去虛妄。同時勇於承擔,亦了解即便契約上寫明「並不減輕或免除乙方之責任」之同時,其於民法上的實質責任並無任何不同,即便程序上其責任極難追究,但只有謙卑與勇於承擔的政府,才真正可謂愛台灣,且才得以為後代子孫,奠定永續如磐石般穩固的基石。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