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31期 社論-對「技師執行丙等營造業施工管理簽章辦法」之評議

營造業法於民國92年公布施行,對丙等營造業以工地主任代替專任工程人員乙事,該法第66條訂有五年的落日條款,至97年屆滿。為因應技師人數可能不足,無法滿足市場上對專任工程人員的需求,因而主管機關,乃允許丙等營造業,除了得續聘技師任職營造業之方式外,也可以逐案委託技師簽章辦理。

依照營造業法第66條第5項的規定,丙等營造業得委託技師逐案簽章。內政部營建署經與各團體研商討論,於97年10月24日,以台內中營字第0970808495號令,頒布「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該辦法針對可從事綜理施工管理簽章技師的資格,工作範圍,費率(依工程契約金額計算,費率為契約金額新台幣10萬元以下5%,100萬元以下3%,1,000萬元以下2%,2,250萬元以下1%,丙等營造業承攬上限為2,250萬,就該一案為22萬5千元之簽章費)均有規定。

由於新辦法的頒佈,技師可在不同的工程專案間,發揮其對工程與管理的專長,而不會侷限在單一營造業履行固定的契約關係;同時在不同合約與專案間執行簽章,亦會使技師之專業有所精進。但專案較多也代表責任較重大,在各專案進行間,除要兼顧施工之品質與安全外,各案之開、竣工與勘驗、查驗及驗收,亦需費心協助營造業處理,心力負擔不可謂不重,呼籲從事該簽章業務之技師,應量力而為,不宜貪多搶案,衍生惡果。

至於由於技師科別甚多,專業各有不同,如何讓此『逐案委託技師簽章辦理』之新辦法,能落實施行,我們建議可配合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予以規範辦理;同時主管機關若能借重各技師公會之協助,研擬輔導管理之辦法,一方面讓技師能安心發揮專業技術協助廠商,而廠商亦樂於將簽章任務安心交付技師,相信該新辦法之施行,必有良好績效可期。

然而,本報亦不贊同市場上以管理顧問公司之名網羅技師後,進行工程案件簽章之仲介活動,管理公司賺取差價報酬外,所有簽章工程施工品質及安全責任卻要技師負責。此作為有礙國家長遠發展,並辜負政府實施逐案簽章制度之美意。因營建工程為專案工程,各案殊異,技師協助營造業進行逐案簽章,乃一專業、嚴謹且持續之工作,不是買賣賣斷之一次性生意;何況顧問公司為賺取差價利潤,勢必大量取案,以致影響工程簽章之品質。我們呼籲同儕之技師與營造業,可借重公會之協助,以聯繫協調綜理營建管理工作,逐案簽章才得以確實維護工程品質與安全,保障自身權益。

綜上所述,技師逐案簽章負責,對我們從業之專業技師而言,是一項新的嘗試;對營造業而言,一時由工地主任轉換聘用技師,亦有其緩和之利處。至盼技師以工程之品質與安全為重,切莫貪多搶進,囫圇吞棗,誤人誤己;而營造業亦不宜惟簽章費用便宜是圖,罔顧品質不理。二者互利共生,技師們把自已的專業深化,把專業獻給營造業,創造營造專案的利潤與彰顯自已的價值;而營造業也能善用技師的專業,確保工程之品質與安全,與創造合理利潤,相得益彰,這才符合主管機關訂定本辦法之美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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