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台北市文化局決議,將俞大維故居主動提報到文化部列為國定古蹟,受到社會高度關注與爭議,引起國人對於文資審議過程及古蹟認定的關心。國際歷史上,早在1931 年,於希臘雅典召開「第一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發布了《雅典憲章》,這是國際歷史保存與古蹟建築修護的憲章。但台灣直到近十年來,才開始真正重視歷史古蹟,因此無論在立法或行政執行上,都必須加快與國際接軌之腳步,納入先進國家思維,否則「文資立國」,在現實及都市開發的利益下,終究將淪為口號,春夢一場。

以往台灣,在古蹟維護與文資審議上,皆偏重於建築物與地上物,導致於法令上被狹義的定義所侷限;實際上,古蹟並不等同於建築物,古蹟尚包括許多土木類文化資產。例如城垣、砲台、水利相關設施(水圳、自來水、水壩、配水池等)、公路及鐵道相關設施(隧道、橋梁、管線等)、港灣相關設施等,此類文化資產相關勞務的參與,以往受限於政府法令,僅開放少數取得受訓結業資格之建築師及學者參與,致使技師之專業意見及聲音,無法被政府聽見,造成許多重要的土木類文化歷史資產,未受重視甚至毀損,實在可惜。

歷史古蹟對工程而言,是一面鏡子,訴說工程先輩揮汗推動建設成長發展的過程,從其與文化、社會、經濟、環境互動,瞭解當代工程科技、及其對國家社會發展之影響。如:烏山頭水庫,長期對嘉南平原之貢獻,更因有八田與一土木技師之史事,這些歷史古蹟皆是民眾共有的生活記憶,保存古蹟並顯現其特有的用途、空間與脈絡,可保留民眾對古蹟的認同,以延續生活共同價值及記憶。而,不同時期的歷史古蹟,所有著不同時代的設計風格,保存歷史古蹟,其實就是保存了當代工程技術精髓與歷史文化內涵。

有鑑於文資法去年大修後,超過50年以上的房子都要做文資評估,並放寬提報文資的資格。新法實施以來,文資提報案暴增,地方人力經費卻嚴重不足,沉重的壓力導致地方政府執行困難。以往法令疏漏及排他性,造成現今人才流失不足,衍生許多執行上之問題,包括都市重劃或土地利益龐大,導致古蹟或歷史建築,無端被縱火、被偷拆、被毀損等,古蹟自我消滅的狀況;或有以申請古蹟為障眼法,實質目的卻為進行地上物保全並佔有,避免納入都市計畫更新重劃範圍。

由於文資法明定,非所有權人的個人或團體,皆可做文化資產的提報,影響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此規定與憲法保障財產權,明顯相互牴觸,因此陳抗不斷。至於,萬一所有權人發生「管理不當致古蹟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情形,將要面臨罰則,更嚴重影響擁有古蹟或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之配合意願,這些實際執行上之障礙,有待政府思考,再次提出解決方案。

再者,台灣房屋老舊,光台北市,超過50年以上的老舊公寓,少說也有上萬戶,未來只會更多。現在政府都更推不動,隨著時間流逝,「假古蹟」也會越來越多,面臨的問題,將更加嚴峻。雖然古蹟可經規劃,結合現代科技,成為新舊共融的景觀,除能保存歷史的核心價值外,又兼具現代風格,重構歷史風貌,並創造城市歷史特色。

然而,政府雖然認同「守護文資」之重要性,但可曾培育過相關人才?政府雖然高喊「文資立國」,但可曾給予地方政府足夠預算?尤其當「古蹟維護公益」對上「都市更新利益」之際,政府可曾有擬訂甚麼政策讓民眾有所依循?這矛與盾的衝突,或許可以顯示「俞大維故居」案,只是問題的濫觴,而不是結束。本報提醒主管機關,應未雨綢繆,快著先鞭,才能讓『古蹟維護』,早日步上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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