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25期 社論-反對矮化技師為執業人員及放寬外國人應考模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今年10月下旬,在立法院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草案,條例第4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之營業範圍,增列採礦工程、消防工程;第5條則放寬公司代表人之資格,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或受聘於公司之執業消防設備師擔任,並規定公司營業範圍涉及消防工程者,須聘執業消防設備師。

同時,將消防設備師與技師,併稱為執業人員。令人擔心的是,將技師矮化為執業人員後,日後是否會納入其他身份的人員,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證諸營造業管理規則,在82年,將技師及建築師改為專任工程人員,讓工地主任得取代技師、建築師,造成營造業良莠不齊,同時降低工程品質,921大地震災變,血淚斑斑可考,殷鑑不遠。

如果是為了簡化名稱,在今年年中,工程會提出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4條修正內容為增加採礦工程、建築工程、消防設備工程;同時在第5條也註明顧問公司之董事長或代表人應由執業技師、建築師或消防設備師擔任。彼時多了建築師,應該是更有理由設一個統稱,惟當時並未創造『執業人員』的新名詞,否則執業人員的名稱,加諸建築師頭上,相信建築師也會反對到底。如今修法,建築師退出,反而獨將技師矮化為執業人員,豈能為技師所接受。

若實在萬不得已,工程會非要用一個統稱不可時,也應該採用憲法第八十六條所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才不致又發生當年營造業管理規則雷同情事,讓倖進之徒,有魚目混珠之機會。

又,今年行政院3116次院會通過之技師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五十六條,規定外國人可以口試及審查學歷、經歷證明方式,或其他對等方式,以免試取得我國技師資格。其理由雖然冠冕堂皇,號稱為與國際接軌云云。可是觀察同是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建築師、律師、醫師、會計師等,仍然守著『外國人應依我國法律應各師考試及格者,方得依規定請領各師證書,才能在我國執業』之規定,難道這些專門職業人員,比較封閉保守,不思與國外接軌嗎?答案似非如此,他們的主管機關頻頻補助渠等參加國際活動呢!

再查民國60年代,我國對汽車駕照之考試極為嚴格,及格率相當低,但持有外國駕照者,卻可免試取得我國駕照。因此一些高所得者,便遠赴歐、美、東南亞考照,再回國換取本國駕照。由於當時東南亞某些國家之駕照,甚至可以付出少許代價即可免試取得,因此有許多人藉法律規定之便,不由正道,採用取巧方式以取得我國駕照。

然而,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取巧取得駕照方式,影響所及或許僅是幾個人的生命安全;至於放寬外國人免試取得我國技師資格,影響的是公共安全,關係多少黎民之生命生計,豈能藉國際接軌之名,便宜行事,請問工程會誰敢為此立下投名狀,為全民負責;更何況外國人如果可以取巧,何不重新開放國人『檢覈』應考模式,以示工程會之宏觀寬大。何況現在仍有許多國家,對技師的資格考試遠較我國為易,如予免試,必造成濫竽充數,劣幣驅逐良幣的情事,對吾國公共工程基礎建設之潛在風險,實難逆料。因此,我們堅決反對工程會矮化技師為執業人員之同時,更反對放寛外國人應考技師模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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