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高雄美濃發生芮氏規模6.4地震,造成台南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等多處建築物倒塌,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施義芳理事長,當日立即號召土木、結構技師公會會員前往救災,技師們不眠不休,日夜輪班,讓救災人員完成任務,全無發生意外,深獲社會好評。

內政部在2月15日召開「研商如何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會議」,並於16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因應日前南台大地震,為強化房屋施工勘驗機制,將借鏡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並稱已獲各方共識」云云。

事實上,當日因「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所需費用,將由起造人負擔,受到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代表強力反對。理由有二,其一、不應要消費者付2筆監造費;其二、權責不分,日後若仍發生建築物災難,監造人與查驗人間之責任,如何釐清?

一般民眾購買電視、冰箱、汽車等等產品,並不需要監造人監督廠商製造品質,因產品的功能即表現出它的品質;但,建築物完工後,雖有遮風、避雨、美觀等等功能,可是最重要的安全功能,往往因為受到裝修材料的遮蔽,無法由外觀得知,因此需要設置監造人,監督施工廠商,按政府核准的設計圖說施工,以確保建築物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功能。

監造人之監造工作,如果都能按照法規落實辦理,工程品質自然可以得到保障。但是,監造工作何以不能落實?乃是因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大部份同時又擔任監造人之工作。設計人的客戶是建商,在台灣多數建商,同時又兼任承造人,因此不論建商是否身兼承造人,都希望早日交屋之情況下,作為法定監造人之建築師,時間壓力下,實難做好監造工作。

有鑑於此,若要作好監造工作,本報認為:應仿效公共工程之三級品管制度。所謂三級品管,第一級為施工廠商,第二級為監造人,第三級為主辦機關。在公共工程第三級的施工查核,成績如被列為丙等,在政府局處首長會議上,主管局長會受到檢討;承辦人的考績會受到扣分。因此,主辦機關無不兢兢業業,努力以赴。事實證明:執行三級品管的公共工程建築物,完工後都能經得起天災的考驗。

故本報主張,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明定「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依法執業之專業技師任之」。
監造所需之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並由各主管機關代收轉交監造人」,讓具有結構專業之土木、結構技師,負責結構監造,免除建築師結構監造責任。並可避免監造人削價競爭,降低監造品質,也可避免監造費過低之弊病。

同時,本報更主張為了權責相符,應加列「如有監造不實,監造人應負刑法第193條之刑責。」,以避免在發生災難後,監造人再以「監工」非「監造」之推託之詞,來規避法律刑責之弊病。

此外,政府應增加勘驗人員預算,確實執行勘驗工作;同時執行民間建築工程三級品管,設立建築物查核制度。一旦查核列丙等,勘驗人員考績扣分,主管連坐,自然可以讓民間建築物結構安全,確實得到保障。、結構技師公會會員前往救災,技師們不眠不休,日夜輪班,讓救災人員完成任務,全無發生意外,深獲社會好評。

內政部在2月15日召開「研商如何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會議」,並於16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因應日前南台大地震,為強化房屋施工勘驗機制,將借鏡日本的「中間檢查制度」,藉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以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並稱已獲各方共識」云云。

事實上,當日因「由第三公正單位協助辦理審查及現場查驗機制」所需費用,將由起造人負擔,受到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代表強力反對。理由有二,其一、不應要消費者付2筆監造費;其二、權責不分,日後若仍發生建築物災難,監造人與查驗人間之責任,如何釐清?

一般民眾購買電視、冰箱、汽車等等產品,並不需要監造人監督廠商製造品質,因產品的功能即表現出它的品質;但,建築物完工後,雖有遮風、避雨、美觀等等功能,可是最重要的安全功能,往往因為受到裝修材料的遮蔽,無法由外觀得知,因此需要設置監造人,監督施工廠商,按政府核准的設計圖說施工,以確保建築物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功能。

監造人之監造工作,如果都能按照法規落實辦理,工程品質自然可以得到保障。但是,監造工作何以不能落實?乃是因為建築物之設計人,大部份同時又擔任監造人之工作。設計人的客戶是建商,在台灣多數建商,同時又兼任承造人,因此不論建商是否身兼承造人,都希望早日交屋之情況下,作為法定監造人之建築師,時間壓力下,實難做好監造工作。

有鑑於此,若要作好監造工作,本報認為:應仿效公共工程之三級品管制度。所謂三級品管,第一級為施工廠商,第二級為監造人,第三級為主辦機關。在公共工程第三級的施工查核,成績如被列為丙等,在政府局處首長會議上,主管局長會受到檢討;承辦人的考績會受到扣分。因此,主辦機關無不兢兢業業,努力以赴。事實證明:執行三級品管的公共工程建築物,完工後都能經得起天災的考驗。

故本報主張,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明定「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依法執業之專業技師任之」。
監造所需之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並由各主管機關代收轉交監造人」,讓具有結構專業之土木、結構技師,負責結構監造,免除建築師結構監造責任。並可避免監造人削價競爭,降低監造品質,也可避免監造費過低之弊病。

同時,本報更主張為了權責相符,應加列「如有監造不實,監造人應負刑法第193條之刑責。」,以避免在發生災難後,監造人再以「監工」非「監造」之推託之詞,來規避法律刑責之弊病。

此外,政府應增加勘驗人員預算,確實執行勘驗工作;同時執行民間建築工程三級品管,設立建築物查核制度。一旦查核列丙等,勘驗人員考績扣分,主管連坐,自然可以讓民間建築物結構安全,確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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