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年政府採購法頒行後,按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機關主會計暨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10條規定,主、會計管理人員,退出訂定底價的作業,渠財務管理之專長無法善用於採購中,國庫富足時還好,如今政府債台高築,實有賴主、會計財務管理人員之共同參與,以發揮實質監督功能。

在國際金融海嘯的衝擊下,百業蕭條,台灣的經濟像一葉小舟,載浮載沉。政府看著GDP下降,只有幣值放貶;企業呼救聲起,只有考慮減稅補貼;工資不減,只有放無薪假;政府負債已高達新台幣4萬億餘元。不僅如此,還要補貼減稅,增加預算、擴大公共投資、發行公債,國家的赤字眼看一天天增加,難道真要債留子孫嗎?在此風雨飄搖的局勢下,顯然已經不再是政府單方面的努力就能解決問題,而是全體國民應該共同面對,處理問題的時刻了。

不用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只要回頭看看自己!在那個胼手胝足,量入為出,建設台灣的60年代,依照審計法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訂製或變賣各種財務,預估底價應密封送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機關監事人員如有意見,應在投標前會商主管機關決定,並應在決標前保守秘密,決標時,不得更改。當時政府預算之控管,主會計人員之財務管理專業,貢獻良多,有目共睹。

自民國87年,採購法頒行後,政府採購(包括工程之定做、財務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用等)按該法施行細則第11條,暨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10條規定:「監辦人員會同監辦採購……不包括涉及…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之後,主、會計財務管理人員退出訂定底價的行列,政府之支出,儼然失去財務管理者的監督。

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條明訂:「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也就是說,機關辦理採購,從郵寄收發、層轉會簽到核派,只有5天時間,哪有足夠時間深入了解?原本寄望上級機關扮演另一道防線,發揮實質監督功能之目標,完全落空。換言之,在上級機關時間不足,監督乏力,主、會計人員退場不參與訂定底價的情形下,各級機關採購(含工程)便無法周延,容易膨脹失控,終至國債如山。如今,國家財源短絀,檢討目前採購制度,加強財務管控,應是重要課題。

新政府雖然提倡儉樸,不尚奢華,然而所能撙節開銷,畢竟有限。如何讓善理財務的主、會計人員,重回開標現場,會同訂定更周延、更合理、更妥當之底價,除了可撙節不必要支出、不浪費公帑外,更能避免事後履約階段的爭議,讓公共工程執行順利,品質提升,落實以基礎建設帶動全面產業的復甦、早日跳脫金融海嘯泥沼之戰略目標。

本報相信,技師朋友、工程人員們,在埋首案牘,苦心設計,辛苦施工,發揮專業技術的同時,衷心的希望主、會計人員能將他們財務管理的專業,發揮於參與共同訂定底價,以減少或避免開標之瑕疵,建立社會大眾、司法檢查官與工程人員間的互信,這才是全體國民真正的期盼,本報呼籲國家監察、審計、採購和工程主管機關,能正視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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