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針對十幾個服務業領域,做出開放承諾,工程部份包含了「建築等工程服務」及「建築設計等專業服務」,由於開放內容仍有許多爭議,尚無土木技師部份業界之共識,執行上可能會有甚多疑義,目前並無法釐清並獲得解決。

建築設計等專業服務,對台市場開放承諾,台灣提供服務者可於大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而關於個人業績在大陸和台灣兩類業績,可以共同作為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惟因大陸與台灣腹地環境不同,上述業績及規模將形成先天障礙,而難以對等互惠,因此,事實上並沒有讓利與台灣業者。

兩岸服貿協議允許聘用台灣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並將作為該企業申設為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於資質審查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而以合資、合作形式設立時,其大陸合營者出資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受限制。另擔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分證明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有關在大陸停留期間每次可申請不超過兩年多次有效來往大陸簽證。

另不做承諾部份,除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水準承諾中內容和下列內容外,不做承諾:合同服務提供者-為履行雇主從大陸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大陸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台灣方面身分證明的自然人。其雇主為在大陸無商業存在的台灣公司/合夥人/企業。

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外期間報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職業資格。於大陸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服務合同無關的活動。

本報對於服務貿易其他承諾部分建議如下。

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台灣提供服務者可以在台灣完成或由大陸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大陸認可。本報認為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及教材,若能確定,應開放兩地皆可授課並且授權認證,亦可委由台灣專業公會配合辦理。

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持有台灣身分證明的自然人,參加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證書。而本報認為「符合相關規定」乃應比照大陸內地相同之規定標準。

允許取得大陸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在福建省註冊執業,不受在台灣註冊執業與否之限制。而本報認為同樣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台灣專業人士只能在福建省一地註冊執業,顯有被矮化歧視。

依中國大陸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6條: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及事務所資質。上述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與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綜合資質及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但專業資質則分為甲級、乙級兩類;有關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之專業資質另可設立丙級(第三類)。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7條: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中,有1.註冊監理工程師 2.註冊造價工程師 3.一級註冊建造師 4.一級註冊建築師 5.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 6.勘查設計註冊工程師,上述分類與台灣專業技師分類是不同的,該如何接軌謀合,仍有待商議。

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13條(六)之規定年齡超過65足歲,不予初始註冊、延續註冊或者變更註冊,此項與台灣專業技師執業規定亦有所不同。

台灣與大陸的專業工程師之「註冊分類」與「資質體制」有極大差異,相互的開放與資質整合互認問題仍相當多。建議兩岸協商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若無法打破特殊資質認定框架,台灣應要求大陸方面採變通方式,依台灣技師資格(視同註冊工程師)作為資質的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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