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101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率,以土木工程職系錄取率15.93%位居各類職系首位,土木工程高等考試錄取率為11.07%(100年錄取率為19.48%)亦不遑多讓。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工程人員多了一條出路、憂的是為何職缺變多了。究其原因,除與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台灣因台北市、高雄市二大直轄市,變成為五都及桃園為準直轄市之中央地方制度,伴隨而來的是因應升格後,公務員編制增多,員額與職等提升,本報在此不評論此修法與民國88年以來倡議之政府組織改造原則為人員精簡之小而美政府原則是否牴觸、利弊如何?思考的是由土木工程職系人員需求增加、錄取率提升之結果論,反思是何原因造就此一現象?對土木工程師影響為何?如何因應?

十大建設造就台灣曾創造經濟蓬勃發展、工商飛躍而上,台灣錢淹腳目,舉世聞名之經濟奇蹟,實為土木人的驕傲。惟爾來某縣市首長及交通部鐵路局等紛傳出經辦公共工程舞弊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爰不就此提出意見。本報關注的問題在於此是否與土木工程人才因為避免涉入刑事偵查,動輒得究而乾脆去職,不再擔任經辦公共工程之職務,而使職缺增加?其中又以基層之普考工程人員居多?87年制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明定招標決標、等標期、同等品、禁止轉包、不良廠商及增訂圍標綁標等刑責,期能除弊興利,然而法制雖備,執法之土木工程人員是否對採購法知之甚詳,恐怕容有疑問。雖主管機關大力推動講習,惟採購法亦為法律,仍具有法律本質所具有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裁量權行使有無瑕疵、判斷餘地等外,若加上經辦工程屬複雜性工程及新進工程人員經驗尚有欠缺等因素,且採購法除母法外,各子法多達四十餘種,難謂不繁雜,難怪基層人員皆視經辦採購工程為畏途,就不足為奇。

採購工程舞弊案態樣不一而足,除有極少數公務人員明知採購法規定,仍為一己不法所得,以包庇業者圍標、轉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洩漏工程底價、驗收不實、收取回扣等利令智昏收賄或不正利益,實不足取,當痛改前非外,若是基層公職土木人員,偶因誤解採購法曲解法令而使公共工程廠商遭致不公平對待,而致公司週轉不靈,亦有礙於經濟發展,若是因而令自己身入囹圄,更是令人惋惜與不捨。

基礎建設攸關整體經濟發展要徑,公職土木人才辦理採購工程者眾,眾多土木工程考生經寒窗苦讀,功名及第大多分發至工程單位,負責第一線採購、監驗公共工程。鑑於過往經驗堪知,為免使公職土木人才因不知法令而誤入法網,或為求自保極度限縮採購法精義而採防禦性解釋,亦使廠商受不白對待有礙社會經濟發展。本報認為政府對於新進土木公職人才於訓練課程時,宜加強採購法課程及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訓練時數,是刻不容緩要務。期使全體經辦工程人員戮力以赴、黽勉從事、陳力就列、孜孜矻矻、分工合作,一致朝向使公共工程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工程品質之理想畛域。如此,我們才能重返亞洲四小龍之首之鵠的。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