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7期 社論-建議政府加強水庫集水區的經營管理

 

臺灣水庫集水區大都位於山坡地,屬重要的水源涵養及水土保持區,政府有責任確實經營水庫集水區之管理,以維護水庫集水區及下游地區人民的權益及安全。

臺灣地區現有66座大小型水庫,其中有20座水庫被經濟部水利署列為主要水庫;而66座水庫的集水區(包括:水庫、河川、野溪、林班地等)涵蓋面積廣達5,000平方公里,約佔臺灣總面積的12.6%,若再加上水庫集水區對下游影響的區域,則其總影響面積已超過臺灣總面積之30%,影響範圍著實廣大。因牽涉水庫集水區的法令甚多,有關土地使用的法令包括:水利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開發利用條例、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發展觀光條例等;而有關環境污染管制的法令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等;另其他可能牽涉的法令還包括:國有財產法、民法、公路法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等。而牽涉到水庫集水區經營管理的機關或機構亦甚多,在中央政府為經濟部水利署、農委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以及原住民委員會;在地方政府為各院轄市、各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在各區域則為各林區管理處、各水庫管理機關及各地區自來水公司等。

水庫集水區所牽涉的法令與機關既然如此繁雜,一般人民或開發單位常難以理解遵守,以致常發生在集水區濫墾、濫葬等違規使用或土地超限利用等情況;另一方面也因集水區內居民長期忍受其私人土地利用受限制卻未得到合理補償等不公平情事。也常有人質疑水庫集水區劃訂是否已法制化?其劃訂應由哪一機關作最終決定?其劃訂程序是否應有民眾參與,以維護人民權益? 集水區內公共建設與私人開發工程的管制標準為何?集水區內之水質管理標準為何?

經濟部在民國96年訂定的「水庫集水區治理權責分工暨有關事項處理原則」並非法令,乃無法解決上述各項問題,以致自中央至地方各級機關均未能有效且合理的經營管理各地的水庫集水區。故建請政府應積極整合各相關法令及管理機關,考量訂定統一的『水庫集水區管理法』,以確實加強水庫集水區的經營管理,保障人民的安全健康及權益。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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