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自民國87年公布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有鑒於臺灣早期發展地區,建築物結構已呈現老化、防災抗震能力不足、實質環境劣化、都市機能衰敗等現象,亟待透過都市更新方式來解決。最近政府刻正進行第九次修正,擬從「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畫」、「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保障民眾權益」等八大面向,著手檢討修正,以符憲法要求之正當程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並簡化行政程序及擴大奬助措施,同時解決實務執行爭議,以加速都市更新推動。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次修正草案借鏡日本推動「都市再生」的經驗,擬於法律中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劃定「策略性更新地區」,並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復加上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此種從「老屋重建」到「都市更新」、再進而「都市再生」,併存分流的多元更新政策方向,實值得贊同。另主管機關於劃定更新「地區」時,必須一併提出「都市更新計畫」,應能改善過去各個更新「單元」事業計畫,未能與整體都市計畫適度連結的現象,亦符合民間NGO公益團體的期待。

此外,本次政院版修正草案將「危老」與「都更」連結,明訂於符合「危老條例」所定之一定要件時,如未能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進行重建,主管機關得將其劃定為「迅行都市更新地區」,不僅大幅降低同意比例門檻,且有可能取得較為優厚的容積獎勵,俾以解決危險建物更新重建的急迫需求問題。

然而,不論是「都市再生」或「都市更新」,因未必取得100%的地主或屋主同意,故本報建議,應該要更加強一定區域範圍之評估及調查。現行都更條例第5條規定之「全面性調查及評估」,或者第23條規定之「調查或測量」,是否包括干預程度比較強之手段,例如具有破壞性之結構安全檢測,仍有爭議。惟在台灣近年來,數度遭逢大規模的震災、及都會型災害,而強調「安家固園」之當下,充實評估及調查的手段,以確實明瞭都市更新地區、及單元的公益性及必要性所在,實為當務之急,顯得格外重要。

最後,都市中的私有產權,與社群及公眾生活緊密相依、互相牽連,都市人既非離群索居,也就不能以尊重個人自由、「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論調,一言以蔽之。申言之,經由一定多數民主的同意,強制他人進入公共審議程序,這應該是正當且符合重要公益的作法。

本次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就政府「代為拆除」的規定,雖有強化政府「協調」的機制,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本報認為,未來仍將視各級主管機關負責執法之公務員,是否勇於任事、積極介入協調,並就合理適宜的個案,真正強制執行「代為拆除」,方能解決長久困擾都更已久的所謂「都更流氓」、「釘子戶」問題,如此也才能真正建構一個理性、共善的公民社會,實現都市更新與再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