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9期 社論-談建築物耐震特別監督之推動

發生在105年2月6日之台南維冠大樓震災、及107年2月6日花蓮震災,震出了民眾對國內房屋結構安全失去信心,同時也震出了國內過去建築施工品質粗劣的問題,更使得落實現場施工檢查的議題,受到相當程度重視。

而,美國舊金山自1994年北嶺大地震,造成多人死亡的慘劇後,加州政府為確保結構之品質及公共安全,因此採用「特別監造制度」 (Special
Inspection);另外,日本自阪神大地震之後,日本政府體認到必須落實建築監造及加強施工檢查,也出現「中間檢查」制度,兩種制度皆藉由政府或中立第三方機構(Third Party)的檢查機制,來使建築物的品質能更有保障。

目前隨著社會快速發展,社會民眾對於政府保護「生命法益」及「財產法益」這兩件事情,日趨重視;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包含前述美國IBC
2000(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2000)「特別監造(Special Inspection)」制度,對建築結構體重要施工階段做嚴謹的監造,對於可能產生並不可逆或隱藏性缺失施工項目,由土木、結構專業技師進行連續性監造。至於日本,則有「中間監督」,也是類似作法。

我國從921地震之後,於「建築物耐震規範」之附錄A中,規定有「特別監督條款」,目的是藉由連續性及週期監督,可以即時發現不可逆或隱藏性缺失施工項目,並適時改正此缺點,以提升工程品質。依據我國「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由於,此「特別監督人」,依目前法令,建築物之監造由建築師負責,但是專業工程部分可以委託專業技師執行之。耐震特別監督事項屬於專業工程部分,故耐震特別監督者可由業主自行聘任或監造人聘任,兩者之監督責任應有不同。前者由業主自行聘任者,監造人不須負連帶責任,惟其監督報告仍要彙整至監造人,如由監造人聘任者,監造人須負連帶責任,以使監造權責更為明確。避免球員兼裁判,特別監督人仍以業主聘任為宜。

至於,特別監督之品質標準,依據我國「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規定,須符合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所編之工程施工規範,及相關規範之耐震特別規定,以及相關之施工安裝手冊等規定。起造人如欲申請耐震標章,得於申請建築執照與申報開工時,提交由登記開業之結構專業技師所準備之特別監督計畫,作為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執照之條件。此項監督計畫包括本章所列需要特別監督之材料與施工作業,特別監督之執行作業,以及執行特別監督之專業人員與試驗機構等。

總之,台灣位處地震帶,經常會有地震是我們的宿命,然而目前取得耐震標章建築物並不多,主要問題還是會造成成本及工期增加。政府可以藉由租稅優惠或減免,以及推動建築物生產履歷,以提高取得「耐震標章」經濟誘因。耐震設計標章階段目的,乃是確保結構設計合理性與施工可行性,及落實耐震設計規範品管專章要求,確實執行「特別監督制度」,以提昇結構耐震安全與施工品質。經由設計及施工耐震標章制度申請查證,經耐震標章委員複查、及現場查證通過後,即可獲得耐震設計及施工標章之認證,以確保建築物之結構安全。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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