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5期 社論-建築法「第三方」審查勘驗修法 應明訂政府責任

105年2月6日美濃地震及107年2月6日花蓮強震,造成「維冠金龍大樓」及「雲門翠堤」大樓倒塌,上百人死亡。監察院於106年12月11日,針對「維冠金龍大樓」倒塌作成糾正案,指出建築執照的核發,係為行政機關維護公共安全「高權行政」之核心範疇。內政部長期以來,棄守公權力及廢弛職務,曲解建築執照審查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之規範目的,不當劃分「規定項目」與「其餘項目」,造成建築執照審查徒具形式、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架空建築法上高權行政之內涵,侵害人民的適居權甚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顯有無可迴避容認危害發生之故意責任。

歷經這兩次震災的慘劇,中央主管機關之內政部,終於痛定思痛,決定借鑑日本「建築確認」與「中間檢查」制度,提出建築法第34條與第56條之修正案,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政府於建造執照審查及施工勘驗時,指定第三公正機構,協助辦理建物設計審查及施工勘驗,以期解決政府建管單位人力不足的情況,進一步保障民眾的居住安全。立法院第九屆第五會期於107年5月底結束,於6月至7月加開臨時會,除了軍人年改、空污法等重大法案之外,建築法第三方機構的修法草案,亦納入臨時會審查的優先法案,我國私有新築建物之管理,可望邁入新的里程碑。

然而,部分建築公會團體,依舊堅持似是而非的論調,反對及杯葛修法。例如曲解「第三方勘驗」為「第三方監造」,深怕失去「監造」的權力。過去主管機關廢弛職務,棄守「勘驗」之公權力,致使「勘驗」與「監造」不分,造成兩者分際混淆,不無關係。

惟,參照日本「中間檢查」制度,本是公權力之行使,其「檢查」的項目,與營造廠「自主品管」與建築士「建築監理」業務決然不同,「中間檢查」並非在取代「自主品管」與「監理」,而是藉由加強檢查建物安全最關鍵的部分,以驗證「自主品管」與「監理」的落實度。

又,部分人士甚至藉詞推諉問題出在施工問題,作為反對修法之口實;其實即使施工出問題,施工廠商或技師當然有責任,監造人豈能置身事外。因此建築物一旦倒塌,司法機關絕無可能不追究施工廠商或技師之責任。

總之,「第三方勘驗」之本旨,並不是在推諉責任,而是在防免「自主品管」與「監造」的不實或疏忽,尤其當面對所委任業主加諸的不合理要求,才能因此善盡專業職責。更有進者,交由第三方機構再加把關,才能確保建築物及人員之安全。

當然,新的制度本身難免衍生新的問題,包括發照時程的延長、費用的增加、審查勘驗的內容、第三方公正性的確保等等,但這些都不應該是因噎廢食的理由。反而是提案的主管機關自己,對於「審查」及「勘驗」的定位,若不明確,比較令人擔心。例如本次修法草案條文,特別不用「委託」而用「指定」兩字;修法理由並寫道,第三方機構係「由起造人以私法契約委託第三方專業團體就簽證事項進行複查」等,處處可見政府機關儘可能避免責任「上身」的鄉愿心態,實在令人憂心:後續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制定的相關法規命令,是否能夠真正落實這次修法。

因此本報呼籲,建築法就第三方審查勘驗修法,應明確界定為政府公權力之行使,始為妥善。要嚴防原是為求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民眾適居權之本旨,卻淪為徒具形式疊床架屋之制度,那麼大家的努力與期盼,才有真正落實的可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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