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9期 社論-層層外包 營建業職災癥結所在

發生在今(107)年8月21日,桃機航站的自來水及消防管工程,開挖時土方突然崩塌,造成3名工人被土石活埋的嚴重職安事故,除被職安署予以停工處分外,對承攬廠商未善盡承攬管理責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處以30萬元罰鍰;無獨有偶,發生於同年8月23日,南台灣豪大雨時,高雄市瞬間陣風接近7級,造成一棟新建高樓第12層施工鷹架向下倒塌,不幸壓死路過的3位民眾,高雄市勞檢處對出事的工地處分停工,調查發現工地施工架的繫牆桿(3號鋼筋),有部分纏繞圈數,不符合技師所設定圈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裁罰建築業者30萬元外,檢方正調查追究責任中。

依據106年監察院調查勞動部資料顯示,重大職災業別,仍以營造業及製造業最多,死亡人數346人中,營造業155人,占44.80%;製造業92人,占26.59% 。而監察院於106年11月對勞動部提出的糾正案中,特別明確載明:由於營造業層層轉包的特質,使得勞工流動性高,安全衛生狀況難以掌握,難以單靠外部勞檢可以改善,須督促工程內部人員,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督導作業,將職業安全予以內化,才能矯正勞工的不安全行為,減少重大職災發生。

另依據營造業重大職災知識平台顯示,重大職災罹災勞工,人數最多集中於45歲至54歲間,以日薪1,100元上下的「臨時工」、及「其他工種」為最大宗。這群勞工,正值中壯年,有父母、子女要養,卻只能依靠做一天算一天的微薄日薪度日,一旦發生意外,全家生計都會陷入困頓。從上開資料,也看出這些勞工都是最弱勢的一群,罹災勞工中,甚至有56%未保勞保;且有59%的罹災者,來自員工人數未滿10人的小公司;其中更有超過一半的公司,係經過2次以上的轉包者。由於層層外包,導致利潤之剝削,到了最底層小包,難有足夠職安費用及投保費用,且職安教育亦難以落實至最底層勞工,因此,轉包越多手的包商,越可能因付不出賠償費,此意味著重大職災無法根絕外,一旦發生重大職災,罹災勞工及家屬不僅很難找到雇主負責,就連勞保職災補償,可能都領不到。

又,營建工地場所,跟一般製造業固定場所不同,工地勞人流轉在不同工作場域,暴露在陌生高風險的工作環境中;承攬外包的生態,讓他們常面對不同監工,跟不同老闆領薪...,這些營造業勞工的工作實際情境,都是職災重大之影響因子。以上眾多因素的糾葛,惡性循環,難怪營造業重大職災頻乃不絕!

本報以為,如何改正現今的層層外包及轉包,應是改善職災的不二法門。首先,應儘快完成「勞工職災保險法」之立法。目前如果雇主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或補償不足,家屬雖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申請死亡補助,如以105年12月桃園大溪高中發生鷹架倒塌傷亡事件為例,補助金額依當時勞保最低投保薪資20,008元,死亡補助最高可發給45個月,共計90萬360元,區區一條人命何止值90萬元。其次,營建工程職安環保費用,不僅要儘可能量化,發包價格也不應隨標比打折,且應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督導作業,將職業安全予以內化,才能矯正勞工的不安全行為,減少重大職災發生。再者,以台灣現行營造業環境,層層外包轉包制度,雖非短時間可以改善,但長遠計,應鼓勵輔導小包朝「專業營造」之目標轉型邁進,納入營造業法之管轄中,那麼營造業之品質才能精進外,職災噩夢才有緩解的可能。

總之,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將「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視為勞工基本人權。台灣營造業要與全球化同步,主管機關應儘快將「勞工職災保險法」單獨立法,該法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才能早日保護職災傷亡民眾社會弱勢之一群,也避免衍生許許多多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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