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此乃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具有多科技師資格之技師,在受聘營造業前即已加入各科技師公會者,便不會被要求退出除營造業所在地之公會,行之有年,並未造成任何不便或困擾。

然而,目前有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因具有雙科技師資格,希望加入登錄營造業外之其他科技師公會,却遭工程會否決,令人困惑不解。譬如,某受聘技師雖加入他科技師公會,其實並不能以他科公會會員資格執業或受聘營造業;查其加入其他公會的目的,不過是為增加與公會互動,易於研習新知,瞭解技術發展,增加本身職能,以貢獻社會罷了,政府理應加以鼓勵,而非阻絕;惟,由於當今網路發達,工程會及營建署,均可易於蒐尋查覺,並註銷其資格。執法嚴苛,雖合法,但與情、理有違,令人愕然。

日前11月13日,針對該項議題,工程會邀請營建署及相關技師公會,召開「具雙科別以上之技師,非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登載科別加入技師公會適法性」會議,會中,營建署及大部份技師公會代表,均持贊同受聘技師得加入其他科別技師公會之意見。

營建署代表表示,受聘技師加入營造業所在地之公會,係為申請綜合營造業設立之條件之一。營建署建議工程會,是否考量得以未執業或未受聘之該科技師證書資格入其他科別技師公會(如大專院校教師、公務人員...);本報認為,這點期期不可,因技師加入公會係基於『業必歸會』之原則,但自藥劑師與醫師調劑權之爭執後(藥劑師公會不讓支持醫師之藥劑師入公會,以剝奪其執業資格,但後來衛生署針對沒有入會的藥劑師發函:「視同入會」,讓渠等可以執業。),就有人質疑『業必歸會』是否合宜之議題。因此工程會建議營建署,參考現行執業技師,僅能於單一執業機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惟可登錄多科技師科別之方式,請營建署研議:營造業主任技師於登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受聘資料時,亦可登載多科技師科別(但僅限營造業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置科別),以免為德不卒。

查,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大法官釋字第724號,亦已充份解釋闡明。11月底選舉,台北市長當選人柯文哲,在感恩晚會上致詞:「當選是要服務民眾不是管理人民」;這句話,可謂一語中的,執法的嚴或苛,興利或防弊,其間不過一線之隔。而以前法務部長陳定南,亦曾在司法官訓練所致詞時表示:「法無不准、皆應允許」;但現在一般執法者,無擔當,怕出事,變成「法未允許、皆應不准」,致民怨叢生,也就不令人意外了。

綜上,我們認為,對於法令之解釋或執行,不論「法無不准、皆應允許」,或「法未允許、皆應不准」,兩者之外,從個案本身之狀況討論之,或許最貼近實務需求。就以本案「具雙科別以上之技師,非以擔任專任工程人員登載科別加入技師公會適法性」之議題觀之,技師所求只不過是為增加研習新知,瞭解技術發展,充實本身職能,以貢獻社會之目的而已,顯然應無其他圖謀。因此,建議主管官署之營建署能慎重參酌研議上述工程會建議,讓具雙科以上主任技師,加入登錄營造業外之其他公會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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