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99年修法之後,為強化政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機制,營建署旋於100年間再提出修法草案討論。惟101年發生「文林苑」強拆爭議後,因此又增加不少維護民眾權益之規定,並於102年經行政院列為重大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然而,新增條文引發正反兩方極大的爭論,其後一直未能完成修法,直到去年底,終於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公布施行,真可謂「十年磨一劍」。

此段期間,政府、國會歷經幾度之政黨輪替,即使是同一政黨的立委,也因理念不盡相同,而對修法內容存有不小的歧見,甚至同時間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竟有高達20幾個。內政部及營建署能夠在去年協助完成整合,將多個版本異中求同、化解歧異,誠屬不易!

「文林苑」強拆衝突後,社會大眾開始對都更產生質疑,從都更條例立法目的,所揭櫫之「公共利益」,到都更條例最為核心之「多數決」機制,皆有諸多的探討。本次完成修法,無異加強了都更「多數決」的民主正當性,而諸如同意比例的提高、強化與都計的連結等,亦在某程度有處理到上開課題。惟政府在修法後,頗為強調新法的「三加一程序」亮點,以及媒體所關注的「代拆」機制,從內行人的眼光來看,實際上和現行實務,並無太大的差異。

修法後與現行制度較大的改變,除稅捐優惠範圍增加之外,比較需立即加以處理的,大概是事業計畫同意書格式的修正、容積獎勵辦法的訂定,以及權利變換估價機制的改變。尤其,以後者估價機制的改變,最令業者頭疼,堪稱是此次修法影響最大之處。

修法後,三家估價單位,已非都更實施者所能任意指定,若無法經過全體地主同意指定,則實施者僅能指定一家,其餘二家應由實施者,自主管機關建議之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過去都更權利變換,飽受批判:「往往由實施者操控三家估價」,新制即是立法者的對應藥方。然而新制是否能因此改正估價的公平性,抑或能否藉此選任出適格、適任之專業估價師,實有待其配套機制的建立,以及實際運行的驗證,不過可預期勢將對實施者,造成不小的困擾。

在多元民主的現代社會,一個法案的立法,總是摻雜各式各樣利害關係人的觀點,都更條例的立法過程更是如此。政府、業者、地主及NGO公益團體等,各具不同鮮明立場,理念想法差異甚大,修法結果當然不可能讓每一個人都滿意,甚至有點像是個「大雜燴」。然而都市更新,終究無可廢,仍要往前邁進。展望108年新法施行,未來要如何化解執法上的困難,達成落實居住正義、保障居住安全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等修法理念,將考驗每一個參與都更當事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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