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1期 社論-無照審有照-工程流標的主因

國內公共工程採購案,不論中央或地方,常常發生因為底價太低、工期太短而乏人問津,以致需不斷的追加底價、延長工期,才能勉強決標。

最經典的案例就是淡江大橋主橋段工程2017年元月第一次公告招標,預算為85.8億元,工期48個月。招標後業界反應工期太短,經費太低,但主辦機關不為所動,並未對施工方式,材料單價認真檢討。流標一次就增加一點預算,追加一些工期再招標,再流標再加預算加工期再招標,一直到流標7次,預算暴增了57億餘元,從85.8億元增加到143億餘元標出。工期也從最初的48追加到68個月。

有鑑於此,工程會於4月份函文各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表示將擴大建立建築工程及土木工程平均單位造價資料庫,以利各主辦機關提報案件審議時遵循,以免退補件造成困擾云云。雖然立意良善,但確是見樹不見林,隔靴搔癢,未能針對病因對症下藥。

以土木工程預算編製為例,主辦機關先要求設計單位參考以往得標單價編列預算,需知目前的得標單價常常是廠商流血競爭的結果。編製完成,送到機關首長核定底價時,機關首長並不具工程專業,却先砍一刀再說,這一刀大約是預算的一成到一成半。如若不信,請查閱各公共工程的招標預算和核定底價,便知真偽。

招標結果可想而知,大半乏人問津,流標後再追加預算,再招標,再流標,再追加,循環幾次後才得標出。施工結果,大半品質低落,也有廠商不堪虧損而半途落跑,工期不斷拖延,民怨叢生。

政府痛定思痛,於2017年10月鼓勵各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可是各機關仍然未尊重專業,認為工程採購是有暴利,多數採用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以最有利標評選出優勝廠商,再要求廠商競價,仍是最低標決標,結果失去最有利標的精神。

就算採用最有利標,在評選廠商勝出後仍然要求廠商不斷減價。曾有一建築設計、監造案,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要求廠商減價,最後廠商同意以底價承攬,底價居然是公告價格的五折,最後廠商鬧到工程會要求解約。

要解決上述缺失,本報建議工程會應通令各採購機關,核定底價不應刪減設計預算。以最有利標為原則,最低標及異質採購為例外。相信可以大幅減少工程流標的機會,也會確保工程品質的提昇。

再就工期方面,常常有機關首長希望在任期內留下工程完工的政績,在設計階段就要求工程期在其下任前完工。也有在施工階段任意要求縮減工期,以達成其政績,又不給付因縮減工期而增加之成本,致造成廠商工期延宕的紀錄,又求償無門。

對於合理工期的規劃,工程會已邀請相關單位研商「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會議,工程會在吳澤成主委領導下能夠體察民意,苦民所苦,令人感佩。希望能早日訂出參考工期,解決營建業的苦難。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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